再添誘因 北市小地基危老都更 增加建築面積

有民衆向臺北市議員陳炳甫陳情,住家想申請危老建築改建與都市更新,若依規定改建,10公尺建物只剩4.5公尺可當起居空間,因此打消改建念頭。(臺北市議員陳炳甫研究室提供/丁上程臺北傳真)

臺北市有民衆想申請危老建築改建與都市更新,但發現依規定扣掉前後院,10公尺建物只剩4.5公尺可當起居空間,因此打消改建念頭,經議員陳炳甫建議修法,北市府修訂後對土地面積較小的危老建築,增加都更後建物可使用的面積,除了避免「容積獎勵用不完」的窘境頻頻發生,也藉此提高民衆對危老都更改建意願。

避免地震造成老建築倒塌,導致民衆生命財產損失,市府近年積極推動危老建築改建與都市更新,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條文規範,第一種住宅區建物於都更或改建後,前院需留6公尺、第二種住宅區5公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四種住宅區3公尺;住一、二後院保留3公尺、住三、四2.5公尺。

有民衆向陳炳甫陳情指出,雖然有意願申請危老改建都更,但原建物爲住三,且實際建築物深度只有10公尺,如果依規定都更,扣掉前院保留3公尺、後院2.5公尺,建物本體就會只剩4.5公尺長度可當起居空間,幾乎無法規畫房間,讓住戶打消改建念頭。

經陳炳甫建議修法後,市府公告住一、二、三長度小於16公尺、寬度小於10公尺的小地基危老建築,及住四長度小於14公尺、寬度小於10公尺建物,都更後的前後院長度僅需各保留1.5公尺,可讓建物主體面積能變大,進而促使危老建物都更容積獎勵能充分利用。

陳炳甫表示,危老條例原始立法的立意良好,但沒有考量到許多實際狀況,反而失去立法初衷,他強調市府修法放寬前後院保留空間規定,可望讓原本因爲建築物基地不足,而對危老卻步的住戶,如今可提高改建誘因。

北市都發局說,過去部分能依危老都更的建物,即使提供較高的容積獎勵,但因爲原有土地面積限制,導致容積獎勵用不完,出現「看得到吃不到」的情況。

都發局強調,修法後建物原高度不變、每層樓面積都增加的情況下,除了讓都更後建物有機會能夠把容積獎勵使用完畢外,也能讓土地區分所有權人能更好分配運用,藉此增加民衆對危老都更的意願。

都發局說明,修訂案於今年8月4日公告實施後,自4日起申請的危老都更改建案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