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保法解釋限縮! 5月1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能請領這些給付

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如果發生在今年5月1日的職業災害就不能請領新增的給付。(報系資料照)

爲了強化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今年5月1日上路,較過去的勞保條例新增如「部份失能年金」、「遺屬一次金」等給付外,也打破過去年金擇一的規定,允許職災勞工可並領減額年金,但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如果發生在今年5月1日的職業災害就不能請領新增的給付。

勞動部函釋指出,部分失能年金及第遺屬一次金,皆是勞工保險條例所無而屬災保法新增的給付規定,並無法適用災保法,因此勞工在災保法施行前所發生的職業災害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不得請領部分失能年金、遺屬一次金,且無法適用年金並領調整規定。

勞動部官員表示,此函釋指出災保法上路前發生的保險事故,只要是勞保條例沒有的給付,包括部分失能年金、遺屬一次金或年金並領等規定,就算未超過5年的請領期限,仍不能適用新舊法銜接條款,以符合法律的安定性及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