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網友喝酒搭計程車返家竟強摟襲胸 色狼下場出爐

北市一名蔡姓男子與網友A女,2人於2022年11月5日晚間10時50分許至「WA-SHU」酒吧飲酒,豈料,蔡竟突然咬女方手臂,還要求送女方回家,在計程車上稱「妳不喜歡我嗎?爲什麼不跟我回家、不跟我做愛」甚至強摟襲胸,還尾隨女方想知道其住處。臺北地院依傷害、強制、侵入住居等罪,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而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蔡姓男子與網友A女,2人於2022年11月5日晚間10時50分許至「WA-SHU」酒吧飲酒,豈料,蔡竟突然咬女方手臂,還要求送女方回家,在計程車上稱「妳不喜歡我嗎?爲什麼不跟我回家、不跟我做愛」甚至強摟襲胸,還尾隨女方想知道其住處。臺北地院依傷害、強制、侵入住居等罪,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而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在同日晚間11時56分許,在酒吧吧檯前,突然咬A女右上手臂,致A女受有右上肢瘀傷。接着,A女表示欲返回自家住處之際,蔡男表示順道送其返家,2人遂於翌日凌晨0時許,一同搭乘計程車離去。

蔡男及A女分別坐在計程車後座右側及左側,途中蔡男向A女稱:「妳不喜歡我嗎?爲什麼不跟我回家、不跟我做愛」等語,並強行摟住A女,以其右手掌心包覆A女左側胸部,A女則大聲制止,並以手腳抗拒掙脫,A女因此受有前胸瘀傷、右下肢瘀傷、左上、下肢瘀傷及雙前臂背側擦傷。

之後,於6日凌晨0時20分許,計程車抵達臺北市大同區A女住處的大樓前方,蔡男尾隨A女下車後,竟徒手拉住A女的手,阻止A女離去。

經A女將蔡男的手甩開後,蔡男未得A之同意,尾隨A女而侵入與A女住處直接相連通的大樓1樓梯廳,因A女不欲讓蔡男知悉其所住樓層,遂走出至本案大樓前方,蔡男亦跟隨之,後因A女報警處理,經警員到場處理,要求蔡男離開,其始離去。

法院傳喚證人王姓計程車司機作證及調查其他證據,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蔡男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蔡男犯行,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法院指出,爰以行爲人的責任爲基礎,審酌蔡男在酒吧咬傷A女,復爲逞一己私慾,在計程車內對A女爲強制猥褻行爲,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亦使A女身心受創,又2人下車後,蔡男徒手拉住A女之手,阻止A女離去,並尾隨A女侵入大樓1樓梯廳,亦侵害A女之自由權益,且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所爲均屬不該。

不過,他坦承強制及侵入住宅犯行,且並無前科,其素行尚可,復參酌A女就本案請求法院從重量刑意見,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強制罪處拘役30日;侵入住宅罪處拘役50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