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網友泡湯竟伸狼爪 惡男強壓索吻她嚇壞跳車逃命

李姓男子與網友相約泡湯卻在身上伸出狼爪猥褻女網友遭判刑1年。(圖/本報資料照)

從事鐵卷門業務的李姓外務員,前年利用網路社交App「Eatgether」,與女網友相約泡湯,半路上用身體壓住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網友,強吻耳朵、脖子,還好女子用揹包擋在胸口,雙腳猛踢,跳車逃跑到附近民宅求助,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本案發後2個月,李男在新北市三重區,見從事直銷的女子獨自一人在早餐店,以美工刀威脅,猥褻得逞,新北地院依持兇器犯強制猥褻,判徒刑3年半。

李男2020年8月12日,與女網友約在士林捷運站見面,駕車載至「馬槽花藝村」泡湯,但途中就獸性大發,強撲到副駕駛座,強吻臉頰、脖子。女網友說:「儘管山區天色很暗,他覺得在車上遇到的危險,可能危及到生命安全,不管是不是會掉到山坡底下,只能先逃離躲起來。」

但李男聲稱,當兩人心情都不好,在車上發生爭吵,女網友想要泡久一點,他隔天要上班不能泡太久,爲此發生爭吵,車子停在路邊,在車上發生拉扯,擔心下車後很危險,一時情緒失控對女網友動粗,坦承有傷害、妨害自由,但否認猥褻。

判決指出,兩人相約時已經說明泡湯應預留的時間,從訊息內容,並未發現李男提及縮短活動時間,且女網友在偵查中已明確證述「他將身體趴在我的身上,已經碰到我的身體,讓我感覺他想性侵我」,一般人常不知「猥褻」亦屬性侵犯罪的一種樣態,認定女網友遭強吻,並無辯護人主張的前後證述不一的情況。

合議庭衡量,兩人是初淺相識的網友關係,女性應無可能同意與異性有近距離的身體接觸,甚至肌膚之親,在女網友身上驗出有李男的DNA,顯示已違反女網友的身體自主權着手猥褻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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