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三讀!漢人姓氏也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三讀修正,原民會表示可解決3實務問題,圖爲原民會舉辦2023南島民族女性意見領袖論壇登場(簡立欣攝)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若從具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人姓氏,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原民會表示本次修法共解決3個實務問題,保障原民身分認同權、平等權。

第一個實務問題是,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只有「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以及「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此次修法後,增訂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只要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者,也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原民會表示這是迴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的意旨。

第二個實務問題是,依現行規定,已成年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覆,過於嚴苛;原民會說,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第三個實務問題是,現行規定,有原住民血統者、但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者,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