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國竟然少了其中一個社會?
東周,中國歷史上繼西周之後的朝代,諸侯擁立原先被廢的太子宜臼爲王,史稱周平王,延續周朝定都洛邑,史稱東周以別於西周。東周的前半期,諸侯爭相稱霸,稱爲春秋時代;韓趙魏三家聯手滅智氏家族後,三家分晉,各諸侯相互征伐,稱爲戰國時代。
我們一般認爲,東周即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曆史上的一個轉折點,因爲,它劃分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也就是說,我們是把西周及西周以前的朝代定義爲奴隸社會,而認爲秦漢之後直到滿清屬於封建社會,再後來的社會性質那麼就不言而喻了。
對於後一點,我們從來都不持懷疑態度,因爲,我們曾創造出了最燦爛輝煌的封建文明。但是,關於前一點,就衆說紛紜了,“在中國不存在所謂奴隸社會”,甚至,有不少學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其中,以黃現璠教授爲代表的“無奴學派”學者認爲,中國歷史沒有奴隸社會。
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知道,到底什麼樣的社會才叫奴隸社會。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類社會中,主要由奴隸來參與生產勞動並創造財富,那麼,這樣的社會就被稱爲奴隸社會。奴隸主擁有奴隸,奴隸只需勞作,而不計報酬,更無人身自由。
那麼,爲什麼說我國不存在所謂的奴隸社會呢?我想,主要是因爲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我國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奴隸。在西方,奴隸與奴隸主存在着人身依附關係,並且,奴隸被視爲奴隸主的私人財產。如果,你傷害甚至殺死了別人的奴隸,你只需要賠錢即可,也就是說,以損害他人財物罪論處。
然而,中國的奴隸的確與主人也有着人身依附關係,但是,他們卻擁有着獨立的人格。雖然,與他們的主人不能平起平坐,甚至,不能相提並論,但是,如果他們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侵犯,那麼,侵犯者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還有就是,中國奴隸的成分十分複雜,他們的成因和種類都不盡相同。但有,一個整體趨勢,那就是從夏商周起,到滿清爲止,奴隸與奴隸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在不斷地被弱化。直到中華民國成立,才從法律上廢除了奴隸制度。
在先秦和秦時代,由於社會動盪,連年戰亂,百姓處於水深火熱之中。於是,戰敗的俘虜就成爲了戰勝方的奴隸。到了漢朝,奴隸的主要來源就變成了兼併土地之後所產生的貧苦農民。東漢也是支離破碎的亂世,爲了躲避戰亂,大批貧苦農民投靠富裕的莊園主,成爲了他們的奴隸。
其實,在漢唐時期,貴賤是法定的,若是賤民毆打貴民致傷,那麼,賤民很可能會被就地正法。可是,如果貴民殺害了賤民,賤民有罪則罷,若賤民無辜,貴民則會被流放,但他卻也可以選擇破財免災。
至於宋代,貴賤就不是法定的了,而成爲人們約定俗成的等級。比如:娼妓,哪怕曾是良家女子,只要入了那花街柳巷,就算是歸了賤籍。但是,娼妓並不是奴隸,也就是說,娼妓和奴隸一樣,都是賤籍。
從此,奴隸不再是賤籍的代名詞,而是賤籍的一種。而僱傭關係中的僱工與僱主則無分貴賤。雖然,私人奴隸依然存在,但是,卻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元代蒙古人入關,又開始盛行官奴。直到後來,雍正帝做天下之主的時候,才正式廢除了奴隸制。
不過,不論是哪朝哪代,總有一種奴隸形式始終存在着——那就是官奴。所謂官奴,便是沒入官府的奴隸,官妓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戰敗的一方通常會被戰勝的一方奴役,讓俘虜們做官奴。若是一人犯罪,通常會禍及親屬,這些親屬除了被流放,大多則被充爲官奴。 並且,官奴也是賤籍,沒有身份。
其次,中國從未有過奴隸大量創造財富的時代。 自古以來,我國就是小農經濟,這種經濟體制也決定,無論是農業、手工業還是早期的商業,都更傾向於自給自足。大多數平民無需淪爲奴隸,同時,也無力豢養許多的奴隸。他們自己下地幹活,自己創造財富,根本無需假手於人。所以,奴隸在中國歷史上從未被大量使用於經濟領域,奴隸社會也就無從談起了。
不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漢族沒有奴隸制,不代表別的民族也沒有。就拿西藏來說,他們堅持的奴隸制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的1959年在被廢除。千百年以來,西藏實行着如同西方的奴隸制,他們的農奴沒有人身自由,不能隨意離開屬地。且奴隸真正成爲奴隸主的私人物品,無償勞動,沒有任何的人格可言。
在西藏,農奴和奴隸佔有西藏人口的95%,所以,中國的西藏才存在過真正意義上的奴隸制。
也有學者說:中國在三代時期曾施行過小規模的奴隸制度,但是,始終沒有達到西方文明的規模。在古希臘的城邦裡奴隸人口普遍超逾自由人口,並且,有記載其奴隸人口占古羅馬意大利半島總人口的四成以上。然而,我國的三代社會的主體分別是“衆人”和“庶人”,儘管社會地位低下,但是,他們還是有家有戶的平民,而不是奴隸制下的無償掠奪。
其中,真正的奴隸也只是比例佔少數的罪人和戰俘,他們並沒有取代庶民主體成爲夏商周時期的主要勞動力,而更多的是用於“人祭”。
可以說,每個人生來都是自由、獨立、平等的,不該被壓迫,更該被尊重。由此來看,中國歷史上的奴隸社會確實不存在,但是,貴賤之分桎梏了太多人,太多事。
所以,我們應該慶幸生於當世,每個生命都有主見地平等着。
參考資料:
『《中國的奴隸社會》、《中國的“無奴學派”》、《殷代非奴隸社會一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