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保障復職 僱主違法可處2萬至30萬元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僱主不得拒絕或爲不利之處分;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僱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除非有以下法令規定情形,包括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僱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僱主倘因爲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來說,小陳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爲「非主管」,小陳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爲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回覆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同時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僱主不讓勞工回覆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請僱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勞動部呼籲,面對少子化的難題,近年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門檻已更爲彈性及便利,就是要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同時兼顧工作與子女照顧,並請僱主多多支持,共同爲友善的職場環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