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輪ST股猛烈殺跌,投資者焦慮ST新規加大損失,該如何看待最新變化?

財聯社6月3日訊(記者 林堅)6月3日,ST板塊集體殺跌再度引來一波關注,*ST嘉寓、*ST巴安等70餘股跌停,市場再度放大對已經落地的退市及ST新規的誤讀,包括新規針對中小盤股、破壞市場現有平衡等等。

整體來看,市場一個新焦慮在於,ST新規導致的猛烈殺跌會加大投資者損失。

今年4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國九條”,要求加快形成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同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隨後各證券交易所陸續修訂併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退市的新規定,一系列規定於4月30日正式落地。新規推出之後,A股市場的生態正在發生變化,市場越來越重視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和信息透明度。

不過也伴隨着板塊殺跌,一些擔憂再度被放大,可從兩方面進行總結歸納:

基於上述情況,財聯社多方求證,有三個方面關於退市及ST制度的改革需着重強調。

解讀一:新規着眼於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體質量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關鍵的基礎性制度,有進有出,市場才更有活力,根據Wind數據顯示,我國在1999年至2019年期間A股退市公司數量爲110家;2020年到2023年退市公司數量分別爲16家、20家、42家、46家,合計124家。近四年退市公司數量超過前20年總和,上市公司退市機制越來越常態化,而如今新的ST和退市規定一定程度上更能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目前來看,新政效果整體積極,但風險出清難免有刮骨療傷的短期陣痛。

新“國九條”頒佈後,證監會、交易所落地退市及ST新規,進一步嚴格強制退市標準,降低了財務造假退市門檻,加大財務造假打擊力度,釋放“零容忍”信號,A股市場加速優勝劣汰。截至目前,今年以來已有138家上市公司被實施ST,其中4月12日新“國九條”以來,不到兩個月期間,被實施ST的上市公司達到129家。其中,退市及ST新規着眼於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體質量,通過嚴格退市標準,加大對“殭屍空殼”和“害羣之馬”出清力度,精準出清劣跡、績差的風險公司。

銀河證券研究院策略首席分析師楊超稱,退市新規實施的積極意義在於通過提高財務指標門檻、擴大違法退市範圍等措施,促進上市公司提升經營質量和透明度,同時引導投資者關注公司基本面,減少投機炒作,優化資源配置。其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長遠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減少系統性風險。從長遠來看,有助於提升整個資本市場的效率和穩定性。

受訪的業界人士認爲,新規的實施有效地遏制了部分劣質公司的股價炒作現象,降低市場投機氛圍。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告訴記者,“退市新規的推出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一步,能夠提高市場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提升資本市場的整體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在最新推出的退市新規中,新增“資金佔用”退市指標、內控非標審計意見和控制權無序爭奪退市情形,進一步打擊資金佔用、治理混亂、控制權無序爭奪等亂象;提高了虧損公司營業收入適用標準,進一步出清“空殼殭屍”公司。

解讀二:“退得下”、“退得穩”主基調並未變化

根據證監會《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規則》退市相關條款的修訂,新“國九條”背景下的退市新規將使得更多上市公司或觸及強制退市紅線,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局面有望形成。綜合來看,“退得下”,“退得穩”主基調並未變化,監管對市場風險嚴格管控,包括不同板塊有差異化安排,以及過渡期措施。

證監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曾表示,退市監管的原則是“應退盡退”,沒有也不應該預設數量。證監會將統籌推進各項措施儘快落地,嚴厲打擊各類規避退市行爲,更大力度保護投資者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淨化資本市場生態,將認真執行新的規則,努力實現“退得下”,“退得穩”。

談及關於退市新規力度過強導致投資者損失的觀點,這在田利輝等專家學者以及業界人士看來,這是一種誤讀:

銀河證券研究院策略首席分析師楊超同樣表示,新規並非旨在造成投資者損失,而是通過淘汰經營不善的公司,減少投資者因公司退市而遭受的潛在損失,促進市場資金向更有潛力的企業流動,實現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之中,關於科創板上市公司存在豁免權的誤讀也有存在,有觀點稱,“在ST新規中,科技企業是有例外條例的。把科研投入納入考慮,降低了對盈利等其它方面的要求。”

實際上,科創板實施ST的情形總體與主板保持一致,即針對關聯方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公司治理機制失靈、內部控制薄弱、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存在財務造假行爲、分紅明顯不足等實施ST,以充分提示上市公司風險、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

同時,爲了平穩過渡,擬作如下安排:第一,除分紅不達標外,內控非標意見、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等兩項情形,以2024年度作爲起算年度;其餘項自新的上市規則發佈之日起實施,觸發規定情形的將在6個月後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第二,在科創板施行ST情形前的6個月過渡期內,上市公司已實際觸及任一情形的,應當立即披露特別風險提示公告直至相應情形消除或者被實施ST。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ST的,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爲20%。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根據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萬股買入限制。

解讀三:市場期待投資者賠償救濟等機制的建立

基於上述,受訪的專家學者表示,投資者需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關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況、財務狀況、治理結構、市場競爭力等基本面方面,發現並排查潛在的風險點。作爲投資者,應該積極適應這些變化,以更加理性和專業的態度面對。

與此同時,在本輪摻雜誤讀以及情緒的市場廣泛討論之中,記者留意到,多方期待看到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進一步有所推動,包括相應機制的完善與補充,這是重點內容之一。有業界人士稱,“在短期退市數量有所加速的背景及趨勢下,多樣化的投資者保護更該被重視和提及。”

受訪人士談到,一方面,對投資者的賠償應被放在優先地位,需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賠償機制,可以使小股東可以在自己投資的企業退市時能獲得符合要求的救濟或者補償。另一方面,需要持續重點加大對造假涉事個人的處罰力度。

田利輝告訴財聯社記者,在短期退市速進的環境下,多樣化的投資者保護確實應該被更加重視和提及。退市賠償等制度的出臺,可以爲因公司退市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的救濟,有助於緩解投資者的擔憂和不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退市賠償制度應該建立在明確的界定和合理的標準之上,避免因爲過度賠償而導致市場的不公平和扭曲。同時,投資者也應該增強風險意識,理性看待市場波動和投資風險。

實際上,“投資者是市場之本”定調在退市制度的推行過程中是明確的。新“國九條”提到要嚴格退市執行,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意規避退市的違法行爲,也要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對重大違法退市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於此,市場也更爲期待相應機制的進一步優化與確立。“希望能夠加大對造假者的懲罰力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並真正保障、保護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