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盈虧互抵 勤業眾信提醒三要件
勤業衆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袁金蘭提醒,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可善用十年盈虧互抵,並留意適用主體、會計帳簿、結算申報方式等三要件,釐清相關疑義。
袁金蘭表示,在適用主體方面,《所得稅法》規定必須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不過財政部過去陸續透過解釋函令放寬,包含公益團體銷售貨物勞務部分、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有限合夥等具營利性質組織,都能比照公司適用盈虧互抵。
儘管如此,袁金蘭提醒,雖非公司組織仍有機會主張盈虧互抵,但建議申請個案解釋,較爲妥當。
而針對會計帳簿情形,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何謂輕微?指的是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佔全年所得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不正當發法逃漏稅,才能視爲情節輕微。
袁金蘭提醒,一旦營利事業有短漏所得稅額或課稅所得額,就可能不準適用虧損扣抵,即便僅爲帳外調整判斷歧異或計算錯誤都一樣,企業不可不慎。
在申報方式方面,法規要求必須如期申報才能適用盈虧互抵,實務上,稽徵機關常認定如期申報包含「申報」、「繳稅」都完成,袁金蘭指出,雖有主張空間,仍建議公司務必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稅,避免爭訟。
此外袁金蘭表示,若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的併購交易,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若符合盈虧互抵要件,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併購交易後,仍可持續適用盈虧互抵,不過就要留意計算方法,須按比率帶入參與併購公司的虧損金額,而非全額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