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領回結餘款時 應列報爲年度其他收入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查覈轄內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2020年間向主管機關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140萬餘元,惟A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經該局覈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爲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