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爲準
若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A公司於2020年間出售2014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2020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但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並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指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2021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誤以爲出售房屋利益的申報年度是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爲準,並無隱匿逃漏稅的意圖。
北區國稅局認爲,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2020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覈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並計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爲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爲所得歸屬年度來列報相關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