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AI不能被列爲“發明人”

12月21日消息,英國最高法院週三裁定,人工智能(AI)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爲發明人。隨着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越來越多,這一決定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

上述裁決源於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於2018年提交的兩項專利申請,一項是食品包裝形狀,另一項是一種閃光燈。

塞勒沒有將自己列爲發明人,而是將它們歸於人工智能機器“DABUS”的名下。然後,他列出了自己對這些專利的個人權利,即對“創造力機器‘DABUS’擁有所有權”。

英國知識產權局(IPO)最初的迴應是,塞勒沒有遵守專利規定,要求將一個自然人列爲發明人,也沒有說明他的所有權是如何從那個人(本案中指AI)那裡獲得的。

塞勒已經對此裁決提出上訴,堅稱自己符合1977年專利法的所有要求,但被駁回。隨後,他又向英國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提出上訴,這兩家法院也都駁回了他的主張,否認人工智能可以被列爲發明人。

英國最高法院在週三的判決書中表示,它沒有就人工智能工具和機器創造的技術進步是否應該獲得專利,或者“發明人”一詞的含義是否應該擴大等廣泛問題作出裁決。

然而,英國最高法院發現,根據現行專利法,指定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

最高法院還駁回了塞勒的論點,即“基於他對DABUS的所有權,他有權爲每份申請中所描述和披露的發明提交申請並獲得專利授權”。理由同樣是專利申請必須列出發明人,並且該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

最高法院指出:“塞勒已經明確表示,他不是發明人。他的情況是,申請中所描述的發明是由DABUS完成的。他對這些發明授予專利的權利源於他對DABUS的所有權。”

塞勒的律師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該判決“表明英國專利法目前完全不適合保護人工智能機器自主創造的發明。”

塞勒已經就同樣的產品向美國法院提出了類似的上訴,美國法院也裁定專利必須有人類發明者申請並擁有。

奧斯本克拉克律師事務所(Osborne Clarke)的專利訴訟律師蒂姆·哈里斯(Tim Harris)在電子郵件評論中表示:“雖然越來越容易將人工智能及其成就擬人化,但英國最高法院重申,專利法要求發明者必須是自然人才能獲得專利。”

哈里斯繼續稱:“如果塞勒的案例中,他是發明人,並將DABUS作爲一種高度複雜的工具使用,那麼訴訟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然而,最高法院並沒有被要求對這個問題作出裁決,它也沒有被要求確定更廣泛的問題含義,比如人工智能自主行動產生的技術進步是否應該獲得專利。”(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