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潘懷宗涉貪士檢不上訴 緩刑5年且繳公庫50萬

議員潘懷宗涉貪一審法院判處緩刑5年繳交公庫50萬,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全案確定。(中時資料庫)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被控詐領333萬多元「公費助理補助費」案,一審考量潘等6名被告均認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1年9月至2年,並宣告緩刑,19日是最後上訴期限,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士檢表示,考量潘等人均認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考量類似案件,如臺南市議員洪玉鳳,不法金額超過千萬,潘案不法所得333萬餘元,低於洪玉鳳涉貪金額,加上法院判決附條件,繳交公庫50萬元,金額合理,並宣告褫奪公權,潘應無再犯可能,檢方決定不上訴。

士院6月16日宣判,認定潘懷宗自2002年至今長期擔任北市議員,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也領有國家給予的優渥薪資,本應恪遵法令,應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對於申報助理費更應嚴格自我要求,不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潘卻僅因選民服務費不足,以虛報助理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費。

法院考量本案6名被告認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判處潘懷宗、陳玉臺各2年徒刑,緩刑、褫奪公權均5年,另要分別支付公庫50萬元、35萬元。4名人頭部分,陳玉臺胞姊、陳的侄兒,均判刑2年,緩刑、褫奪公權同樣3年,各支付公庫15萬元;李、沈兩名員工均處1年9月,緩刑、褫奪公權均2年,各支付公庫10萬元、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