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超前部署 引精衛法打臉二審

玉井縱火案釀成7死慘劇,縱火的曾姓嫌犯雖傳曾通知警方放火情事,但未交代時間地點,在員警到場時還試圖逃跑,應不符合自首要件。(本報資料照片)

玉井真理佛堂縱火案二審改判理由,主要是依兩公約施行法考量被告行爲時,受到「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影響;但一審卻以《精神衛生法》已將此症排除在精神疾病外,並認爲如果符合公政公約「最嚴重罪行」,且遵守公正審判程序,仍可判死。對照雙方見解,一審判決死刑理由,早預料二審會以此讓曾文彥逃死。

臺南高分院認爲,曾文彥從幼年到成年被診斷具有嚴重的過動症,還伴隨發展遲緩、社會反抗症、混和型情緒障礙、行爲規範障礙症,進而演變成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的人格疾患。但臺南地院一審委託成大醫院精神鑑定,也明指曾文彥縱火時,「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特質具關鍵性影響。

依兩公約施行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的一般性意見,曾文彥雖經鑑定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但不符刑法19條減刑規定,仍有「嚴重社會心理障礙」導致影響行爲的情形,因此做出有利量刑。

不過,二審以曾文彥犯案是受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影響,並引用兩公約施行法替他「逃死」的見解,早被一審在判決書中點破。

一審判決書中強調,曾雖被判斷爲「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但《精神衛生法》並不認爲此症屬精神疾病的範圍,不能因曾文彥具有這樣特質,就視爲有精神疾病。因曾文彥縱火犯罪時,全都自主策畫,並具掌控執行的決定及能力,不符減刑規定。

此外,兩公約施行法公佈生效後,其中的公政公約雖揭示「廢除死刑」的目標,迄今國內未達共識,也未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因此法院量刑自應依法審判,不得逕行排除、迴避死刑規定適用。況公政公約揭示死刑判決是「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只要遵守公正審判,還是可以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