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公衆號信披”是對監管規則的公然挑釁

近日,深市上市公司*ST洪濤因在公司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未公開信息,違反了相關規定,被深圳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緊接着,公司又收到深交所的監管函,原因是延遲一個多月才發佈公告披露原總裁辭職一事,並且在披露前還向交易所提交了該已辭職高管的減持計劃。有網民評論稱,作爲上市公司如此肆意妄爲,難怪被“披星戴帽”。

一段時間以來,上市公司把官方微信公衆號當作信息披露渠道,先於法定信披渠道發佈重大信息的現象屢見不鮮,*ST洪濤並非始作俑者。就在本月上旬,深市公司ST華鐵及相關高管也因同樣行爲被監管部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更有甚者,滬市公司中貝通信多次通過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重大信息,引發股價異動,公司因此收到上交所下發的紀律處分決定書。據筆者不完全統計,自2022年以來,郴電國際、金鉬股份、引力傳媒、匯納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犯下“公衆號信披”錯誤,也分別受到相應監管處分,可謂“前仆後繼”。

上市公司通過官方微信公衆號、微博賬號等新媒體及時發佈信息,滿足投資者知情權,是值得鼓勵和提倡的好事。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既定的規則,不能因爲新媒體賬號掌握在公司自己手裡就隨心所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八條規定:“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同時將其置備於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衆查閱。”“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此外,交易所也有相關規定。以深交所爲例,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 年修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同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公告應當在深交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披露。”

上述規則明確了兩點:其一,限定信息披露的平臺——“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公司公衆號、微博賬號等不在此列,只能作爲公司已披露信息的轉發平臺。其二,保證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公司公衆號等作爲自媒體,在監管要求、運營模式、傳播範圍和時效,甚至公信力等方面都與法定信披媒體有着根本區別,顯然無法做到“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而如果信息不對稱,市場公平就無從談起。

因此,“公衆號信披”違反信披規則是清晰可辨、毋庸置疑的。有上市公司辯解稱因對規則理解不到位,也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此類違規行爲的害處顯而易見,市場異動就是明證。對這種公然挑戰規則權威,損害市場公平的行爲,必須堅決喝止。監管部門果斷“亮劍”,體現了維護市場公平的決心,值得讚賞。但從處理效果來看,似乎還不夠明顯。

目前監管處理基本限於刪除信息、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幾乎未見其他更“實質”的懲處。當然,每個處理結果都是依據相關規則作出的,按理是公正、適當的,是能起到懲前毖後作用的。然而,現實中類似違規行爲依然屢禁不絕,屢罰不止,於是市場產生一種質疑的聲音:目前的懲處力度是否恰當?違規者鋌而走險的背後,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明顯大於損失的誘惑?

以上質疑具備一定的合理性。畢竟,監管者和監管對象之間存在永恆的博弈關係,違規者一般只會在違規成本低於違規收益的情況下,纔會產生違規衝動。這就需要從規則本身和執行規則的有效性角度尋找原因:是否對所有不當行爲做到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是否在懲治不當行爲時做到了執法必嚴?如果答案並不肯定,就要考慮是否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規則,進一步嚴格執法,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否則,今天有人敢搞“公衆號信披”,明天就可能冒出“朋友圈信披”,後天甚至變成“私信信披”了。那將是市場公平的災難。

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關乎國家經濟大局,關乎社會公平正義。以不久前資本市場新“國九條”出臺爲標誌,國家正加快構建全方位、立體化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全面落實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包括“公衆號信披”在內的各種信披亂象,正是監管之“牙”“刺”應該瞄準的目標。對於可能隱藏交易黑幕的違規信披,必須加大查處力度,而不只是罰酒三杯,一刪了之。只有這樣,才能讓所有市場參與者懂得敬畏規則,不想,不敢,也不能去挑戰規則,還市場一個公平清朗。

(作者爲第一財經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