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盼自由轉換僱主 勞動部:凝聚社會共識再討論

臺灣移工聯盟今天舉辦「我要自由轉換僱主」移工大遊行行前記者會,遊行預計將於明年1月16日舉辦,倡議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不得轉換僱主或工作」的規定。

希望職工中心專員翁倩文說明,就服法規定移工在臺從事包含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專案覈定的工作者,不得轉換僱主或工作。

翁倩文說,另外在同法第59條則列出可轉換僱主的例外情況,如僱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僱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等原因,移工才能轉換僱主。

臺灣移工聯盟代表聶永莉說,因爲「不得轉換工作」,因此移工只能忍氣吞聲,在惡劣的勞動條件下工作,纔會有移工選擇負債回國、甚至逃跑;就算僱主違反規定,移工一來要蒐證,另外還要經歷長時間的申訴纔有轉換僱主的機會;做爲擁護人權的政府,應該開發給移工自由轉換僱主的權利。

聶永莉提到,就服法立法30年,引進藍領移工仍視爲「奴工」;本次遊行也透過版畫表達移工渴望自由轉換僱主的心聲,除了以移工自制版畫拼成FREEDOM字樣的布條外,移工也會穿上印有版畫圖案的T恤走上街頭。

印尼籍移工Ani在自己製作的T恤上畫了一個哭泣表情,她說這就是自己的心情,其實很多移工感到害怕卻不敢出聲。

勞動部表示,目前就服法相關規範是原則禁止、例外同意,而移工在3年期聘僱期滿後也有轉換僱主的權利;至於自由轉換僱主,由於涉及聘僱安定性及修法,仍需凝聚社會共識再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