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箇中國與一個國家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國大陸對外國主張「一箇中國」,再延伸爲「一箇中國原則」,這是大陸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基本原則。而中國大陸外交部對「一箇中國」及「一箇中國原則」有其一定的定義,即「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領土不可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
在1990年初,臺灣海基會陳長文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與大陸國臺辦唐樹備副主任首次會晤時,唐樹備副主任對於兩岸的事務性談判,提出談判五原則,其中一原則,必須要在「一箇中國原則」下,進行談判。
大陸國臺辦所提出的一箇中國原則,如果是大陸外交部的「一箇中國原則」的定義,那是非常高度的政治性議題,非海基會所能同意。
大陸在1991年底改由海協會與海基會協商,耗了近一年半皆無法解決此一問題。臺灣方面爲使兩岸事務性談判能夠順利舉行,分別在1991年通過《國統綱領》及1992年8月1日通過「一箇中國解釋文」,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解決「一箇中國原則」的問題。
1991年臺灣國統會通過的《國統綱領》宣示臺灣也主張「一箇中國原則」,但這「一國」是指中華民國。
《國統綱領》更主張,兩岸的定位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對於中國的未來希望統一在自由、民主及均富、繁榮的中國。」
如果大陸承認並認知目前的兩岸關係是內戰的延續,也就是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
如果大陸方面承認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就不應該用對外的「一箇中國」及「一箇中國原則」來要臺灣的同意。
如果大陸的對臺政策,進一步以兩岸是「一個國家」的定位,也就是中國大陸與臺灣的關係是「一個國家」的兩個地區或兩個實體的關係。
如果此一論述成爲大陸主流論述,就與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表述的臺灣與大陸是中國兩個地區,即「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承認雙方在各自管轄地區有治權,在此情況下,大陸是一個「政治實體」,臺灣也是一個「政治實體」。
以上的分析闡明「一箇中國」及「一箇中國原則」與「一個國家」的概念層次是不同的,如果海峽兩岸雙方皆同意定位爲「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兩岸的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了。(作者爲前海基會副秘書長、前中國廣播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