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成年子女長期與父母同住,是否享有房屋的居住權?

“養兒防老”的思想不僅僅是在古時備受推崇,現在也有一部分人同樣也存在這種思想,爲了能讓自己安享晚年,很多家庭都會選擇生育孩子。雖然說是這樣說,父母之愛子深遠,其實父母永遠都有爲孩子操不完的心。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也就是說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相關義務,不僅要撫養、教育孩子,同樣具有保護的義務,因此父母對房屋享有的居住權,其孩子自然可以居住。可現在問題來,孩子未成年之時,父母確實是要保護孩子,可成年子女長期與父母同住,是否就會享有房屋的居住權?下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

案例分享

賈某是家中獨子,是賈父賈母捧在心尖兒上的珍寶,恨不得將所有的好東西都放到兒子面前。在這個環境中長大的賈某漸漸養成了一個桀驁不馴的性格,不僅經常聚衆鬥毆,還時常逃課。

如此惡劣斑斑的賈某引得周圍人十分厭惡,紛紛向其父母投訴。其父母確認爲孩子小時候是會有些調皮,長大了之後懂事了,自己就會有所規範言行舉止,也正是出於賈父賈母的不作爲,讓賈某脾性愈加惡劣。

長大之後不僅不僅沒有一份正式的工作,反而還染上了賭博,在他人的引誘下眼看就要將家底敗光,賈父賈母這才悔不當初。每個父母都有望子成龍的願望,看着如此頹廢的兒子,當心他會將家底都敗光,甚至連房子都會被兒子賭掉,爲了逼兒子一把,只好將兒子趕出家門。

可令他們萬萬沒想到的是,這個自小疼愛的二斤,竟然一紙狀告,將兩夫妻告上了法庭。在賈某看來,自己與父母共同居住在這個房子裡多年,身爲他們的兒子,自己同樣也理應享有居住房屋的權利,因此父母完全沒有這個權利可以將自己單獨趕出來。

那麼這場上訴最後的結果又是如何呢?

以案說法

據悉該房子是賈父賈母婚後憑藉自己的雙手一點一滴打拼出來的,根據相關法律,此房產是屬於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有着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身爲賈父賈母的兒子,在法律上賈某確實是享有法律繼承權。但法律同樣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也就是說不管是自然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是要等被繼承人死後纔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否則,如果子女想要分得父母的財產就必須要經過父母的同意,不然私自處分其財產是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視爲無效。如今賈父賈母在世,自然就不可能出現繼承遺產一說;同時這個房產是屬於賈父賈母在夫妻存續期間獲得共同財產,而小楊並沒有對該房子佔據過份額,也未曾登記過居住權,這條路顯然走不通。

同時身爲已成年的孩子,賈某無權干涉父母對他們自己財產的分配,換句話來說,賈父賈母如果立下遺囑,將身家財產分配給其他人,只要合法合理,賈某也無權獲得這一份遺產。

此前賈父賈母出於父母情意讓孩子居住,如今爲了激勵兒子上進這纔將賈某趕出家門,動機並不惡劣,不僅不違背法律條例,同樣也沒有任何超出道德層面的現象,因此最終法院駁回了賈某的訴求。

但如今同樣也存在父母爲了孩子嘔心瀝血,爲了能讓孩子在外有面子,能找到女朋友,不惜將自己的房子過戶給孩子。過戶之後的父母已經失去了對房子的所有權,沒有處所居住的父母同樣也會擔心子女是否會對自己一直孝順,萬一存在極端情況,將自己趕出家門的話又該怎麼辦。

那麼此時父母對房屋的居住權又該如何保證呢?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因此,如果父母爲了孩子着想,既想讓孩子成家立業,爲其減輕點負擔,又想要保障自己以後的生活,防止遇見沒有孝心的孩子,從而辜負了自己的一片真心。那麼,在將房屋過戶給孩子的時候,就可以與孩子一同簽訂居住權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好相關條款進行簽訂,那麼父母就會享有對過戶房屋的居住權。只有當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死亡的,居住權消滅,但此時就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代代相傳至今,早已成爲了精神紐帶。飲水思源,倘若子女知恩圖報,這些相關法律自然是不會有用上的時候。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對父母表示尊敬,總會有個別人行爲敗壞,貪心不足蛇吞象,即便父母將他養育到大,也要吸光父母身上最後一滴血,對於這樣的人,也只有法律才能治得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