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喝一杯「下次不敢點」 OL遭同事撿屍性侵
▲女性酒後遭「撿屍」性侵的事件時有所聞。(圖爲示意照,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被控於2014年「撿屍」喝醉的女同事到摩鐵性侵,由於被害人閨密證稱當時聽到她喊「啊!不要」,法官認爲張男不但破壞同事間之信任關係,且犯後毫無悔意,一審判張男3年10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2014年5月31日凌晨0時許,張男與被害人、被害人的好友樑女在安和路「SALUD」酒吧飲酒,同日凌晨1時許再到「THE VILLA HERBS RESTAURANT」酒吧續攤,張並約友人林姓男子前來一同飲酒。
張男點了酒名叫「下次不敢點」的烈酒給2女喝,2人喝完後都不勝酒力,凌晨2、3時許,4人搭乘計程車到「安和精品旅館」,開好房間後將2女放在牀上,張男要求林男到房外等候,利用被害人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機會,親吻女方嘴巴、臉頰、頸部,並伸入衣物內撫摸胸部及下體,再將被害人內褲褪至膝蓋處舔吻私處,以手指性侵得逞。
張男否認性侵,但樑女證稱,當時她非常暈、完全無法動彈,只能偶爾張開眼睛看,因爲被擋住視線也看不到當時的狀況,但有看到張男的手在動,對被害人上下其手,也有聽到好友發出呻吟說「啊!不要」,2、3分鐘後又聽到好友說,「我們還是同事,以後還要見面,不可以這樣。」
法官認爲,張男明知被害人當時爛醉無法抗拒,竟爲滿足性慾而加以侵犯,不但破壞同事間之信任關係,更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性尊嚴,且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悟之意,審酌其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