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整治“霸王條款”!這些都是套路

“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任何情況均不予退訂”“中途退團團費一律不退”“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清倉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以上這些,都屬於“霸王條款”!7月3日,記者從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施行爲契機,深入開展“落實條例 依法護權”專項行動。

該局介紹,“霸王條款”是指經營者預先單方面制定好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以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旨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個別經營者往往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供求關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強加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多以個人形式面對商家,或存在弱勢心理,或缺乏相關合同法律知識,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往往自認倒黴。

該局表示,《條例》已於2024年7月1日生效,將以《條例》的施行爲契機,深入開展“落實條例 依法護權”專項行動,圍繞使用格式條款合同的消費領域。重點查處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等違法行爲。實現“查處一個案件、整改一類合同、規範一個行業”的目標。

近年來,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加大對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力度,開展集中規範整治。整治範圍包括:經營者利用旅遊類、體育健身類、商品房買賣類、校外培訓類、網絡交易類、單用途預付卡類等類型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違規行爲。

去年,檢查經營者格式合同3294份,服務約談企業47次,查辦不公平格式條款案件7宗,罰沒5.74萬元。

該局提醒消費者,預訂酒店、參團旅行等日常消費中,要警惕各類“霸王條款”,拒絕被“套路”,及時依法維權,向“霸王條款”說“不”。

文|記者 吳珊 通訊員 穗市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