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車長期霸佔停車位 金門警方出手開罰了

針對廣告車輛長期佔用公有停車格,金門警方全面清查並開罰。(警方提供)

金門各型汽車數量激增,僅自小客車迄今年4月已有4萬2870輛,市區停車位「一位難求」,卻出現廣告車輛長期佔用公有停車位,引來鄉親不滿怨言金城分局連日來清查發現不少是牌照逾檢註銷的「破車」,已開罰並拖吊移置保管。

警方說明,這類車輛通常是停放在公有路邊停車格或公共區域,也有部分停放於私人土地。若屬私人土地,除非地主出面主張,否則公部門無法介入,若是公有停車場(格)或其他公共場域,也受限於目前金門縣並無相關法令禁止車輛長期停放,警方僅能針對佔用公有停車格(位)之車輛查詢是否有註銷牌照或是達到廢棄車輛的情況,再另行通知監理單位開罰或請環保單位處理。

警方表示,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另針對停放於道路之吊註銷號牌車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舉發,汽車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金城分局提醒,民衆車輛逾期限6個月以上未檢驗,牌照將被註銷,車牌經監理機關注銷後,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在內,否則不論是行駛或停放於道路都是違規。若是不堪使用之車輛,也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車體交由環保署委託合法廢車回收廠商回收,以免遭罰。

另外,車輛在牌照逾檢註銷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遭查獲,除須繳納高額之罰鍰外,尚應補繳自注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的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牌照稅並處以應稅額2倍以下高額罰鍰。警方呼籲民衆莫心存僥倖,否則遭到重罰更加划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