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臨時用地管理新規

本文轉自:人民網-廣東頻道

杜娟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杜娟)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從加強使用範圍和選址審查、規範審批流程、合理保障用地補償、落實土地復墾工作、壓實工作監管責任五個方面對臨時用地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並進行了四個方面的創新。

其一,可由施工單位作爲申請和使用臨時用地主體。在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的前提下,爲加快推動重大項目開工建設,經借鑑其他省份已出臺文件中關於施工單位申請臨時用地的有關內容,《通知》明確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臨時使用土地的,可由施工單位作爲臨時用地主體,由項目業主單位作爲履約擔保人,確保土地復墾義務落實到位。

其二,可採取履約保函方式辦理臨時用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通知》支持探索臨時用地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該情形要求審批部門重點審查保函內容是否合理,擔保金額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蓋至臨時用地復墾期滿後一年,以切實保障土地復墾工作。

其三,期滿前依法轉爲合法建設用地的可不履行臨時用地復墾義務。《通知》對臨時用地範圍土地依法轉爲合法建設用地后土地復墾和預存費用的處置作出規定:在臨時使用期滿前,經依法批准轉爲合法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可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該土地的臨時建(構)築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商處置,該土地涉及的復墾預存費用不再進行監管。

其四,嚴格審批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臨時用地。《通知》規定臨時用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需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規定臨時用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准入條件,與所服務建設項目等的准入條件保持一致,即:建設用地符合允許有限人爲活動情形的,或者屬於有限人爲活動以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的,其臨時用地纔可以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