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倫案處理結果是否公開? 學者建議有條件公開代表性案件

教育部今天在靜宜大學舉行大學教務、校務主管會議,討論大學相關的議題。(林志成攝)

近一、兩年不斷爆出政治人物的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但各大學處理方式不一,引發爭議。教育部委託學者研究,建議學校處理學倫事件時,公開與否的決定應程序化,可在選擇性、去識別化地公開具代表性的真實案件,以達到教育宣導、警示作用。

教育部委託國立大學校院協會進行「大專校院學術倫理案件調查報告書內容與撰寫之研究」,由國大會理事長、中央大學校長周景揚主持,陽明交通大學副校長周倩、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建中擔任共同主持人,他們在今天於臺中靜宜大學舉行的「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中發表。

學倫案件處理結果是否公開?周倩表示,近來社會大衆將學術誠信視爲個人誠信的一部分,在國外,對於違反學倫的的處理結果公開程度也不一,像日本名古屋大學是去識別化公開、美國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則不公開、荷蘭蒂爾堡大學則視個別案件狀況公開。

依我國國科會的規定,學倫案件經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會作成處分建議者,除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劃、申請及領取獎勵(費)2年以下外,以公開爲原則。國科會的學術倫理案件如果情節較爲重大,受到停權2年以上處分者,基本上會被公開。

周倩提出具體建議,各校在修訂學倫案件處理規定時,將公開與否的決定程序化,例如經過某個委員會的討論與決議,或是經校長同意後再公開。而爲了達到教育宣導及警示作用,可仿照國科會模式,選擇性、去識別化公開具代表性的真實案件。

對於違反學倫的學位論文處理方式,周倩建議,學位論文因違反情節較重撤銷學位者,不開放修改論文;違反情節較輕者,應該讓學生有修正論文的機會。但達到撤銷學位的程度時,學界慣例是不開放修改,且若開放修改或重考學位考試,須暫時恢復學籍,涉及修業期限問題,也不符合民衆對高等教育的信任和期待。

教育部同時委託私立大學校院協會研究「論文實務報告暨學倫調查機制研究成果案」,參與計劃的臺科大名譽教授周宜雄建議,專業實務研究的成果貢獻及其衍生性成就,可用書面形式以外的材料補充,例如數位影像等。

周宜雄同時建議應該設置修課型碩士,但不是每個領域都適用,通常以商業管理、金融、人力資源管理、會計、工程、資訊科技、教育、醫療保健、法律等領域比較適合。

教育部高教司長朱俊彰表示,目前委託案都只是期中報告,等到期末報告出爐後,教育部會請各大學來討論,看如何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