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務員協會法基層警消反彈?銓敘部澄清爭議事項

銓敘部提供

考試院擬修「公務員協會法」允許組特種協會,卻傳出基層警消反彈。銓敘部今天強調,草案雖明文禁止公務人員協會從事罷工、怠職,且不得參與政治等活動,但設計了一套兼含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的協議機制。修正方向應能適度解決全體公務人員及消防人員結社權保障及權益維護的需求。

銓敘部官員指出,公務人員須依法執行職務,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目前各先進國家的公務人員雖多得組織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但集體協約權及爭議權部分,政策上都基於公共服務的特殊性及依各國國情需要,有所限縮或禁止,並非均有完整的勞動三權,韓國警察人員和日本警消人員,甚至不得組織工會。

他說,我國公務人員協會法本即是因應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特殊性,而用以替代工會法之有關公務人員結社之特別法律,其雖明文禁止公務人員協會從事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且不得參與政治活動,但爲了避免協會組織功能受到限制,所以立法時便設計了一套兼含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的協議機制。

該機制明定爭議裁決結果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且有相關罰則,以確保協商權,因此銓敘部強調,並沒有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聯合聲明所指「無法透過爭議權監督機關執行,有協商權枉然」的疑慮。

另外,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陳彥凱表示,就算修法,基層消防員組成公務人員協會後,工時人力、業務濫用等事項還是沒得商量。

銓敘部表示,本次修法爲了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除了將原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協商事項修正爲「勤休方式」外,並在蒐集衡酌機關、協會、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的意見後,新增了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覈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事項。

而原來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起協商的規定,因範圍廣泛且界線不明,所以具體規範爲只有「足以妨害其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之事項,始不得提出協商,凡屬足以增進並改善整體勤務執行安全者仍得提出協商。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協會就工時人力、業務濫用事項提起協商,其具體內容如果是可以提升、促進整體勤務執行安全,而非妨害時,自然就可以提起協商。

銓敘部強調,公務人員若要組織工會,涉及問題複雜廣泛,並非僅修正工會法即可達成,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甚至公務人員協會法及相關公務人員法令都應一併考慮配套修正或廢止。修工會法等法令,相較於只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會更復雜費時。

因此,銓敘部指出,目前就公務人員結社組織,考試院與行政院業協商達成政策共識,儘速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以迴應基層訴求,相較於現有規定,本次修正幅度大,雖未能完全符合相關團體訴求的目標,但修正方向應能適度解決全體公務人員及消防人員結社權保障及權益維護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