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判10年未定讞即不能參選 民進黨團:迴應社會要求

立法院26日院會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左起)、鄭運鵬、黃世傑舉行「排除黑金槍毒外患詐欺,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記者會,強調行政院版本是「最乾淨的」(姚志平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新增「排黑條款」,曾觸犯洗錢、槍、毒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成爲候選人,不過,判10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也不得參選,引發質疑。立法院民進黨團今天傍晚迴應,這是社會對候選人的要求,選罷法修法是迴應社會的要求。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表示,由於10年以上的重罪不可能都列舉,假設被判重罪要等到定讞可能要很久,但是一個被判10年的人還來參選很怪,當然大家會以爲是針對蘇震清,也怕人家這樣誤會,後面民進黨的版本也沒有對個案或對特別個案放寬,三讀通過的版本比政院版更嚴格;很多人學法的人主張無罪推定,但是這是社會對候選人的要求。

鄭運鵬也轟,邱顯智講那一套,但是現在拿着照片,跟其他犯罪未定讞的人拍照就要人家辭職,也是時代力量,社會的要求必須迴應,「它是重罪,但判了無罪就可以回來參選,不是起訴就排除資格,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就可以回來參選」,社會要求要與時俱進,選罷法修法是迴應社會的要求。

對於外界質疑有違憲疑慮,鄭運鵬表示,現在的條文就有排除條款,也是要求終身不得參選,爲什麼不講違憲?時代力量就是雙重標準,後面也許有其他故事,國民黨也是。

鄭運鵬強調,這一次選罷法修正,處處有政治,處處有機鋒,黨團要跟大家報告,去年12月25日送出的行政院版本最乾淨,沒有個案考量。

另外,上午黨團大會罕見進行投票,媒體問爭點爲何?鄭運鵬表示,上午黨內的確有不同委員對不同條款有不同見解,但是表決後還是有共識,還是一致投票,下午投票還是一致投票,可能有離島委員沒有來,依照黨規定,沒有到就罰,下午表決也沒有準任何的請假,包含上媒體都不準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