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解經典案例…貨輪漏油案 癌末律師創雙贏

廿二年前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漏油重創墾丁海域,遭罰鍰一點四八億元,船公司與屏東縣政府最終和解,成爲經典案例。本報資料照片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阿瑪斯號從印度出發欲開往中國大陸,途中失去動力,漂流十二小時後在墾丁海域擱淺觸礁,重油外泄污染海洋生態;隔年,時任環保署長郝龍斌宣佈一月十四日爲「臺灣海域受難日」,環保署向挪威法院提損害賠償訴訟,最終與船東和解。

屏東縣府同年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告發,開出九十九張罰單,每張金額均是最高罰鍰一百五十萬元,金額高達一點四八億元;船公司認爲處分不合理,且首張罰單未合法送達營業地址,提行政訴訟抗罰。

當時受命法官江幸垠發現裁罰問題點,縣府首張罰單除罰鍰外,同時命船公司限期改善,但實際上未給改善時間即接連按日罰最高罰鍰,有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疑慮,實體、程序皆有可議之處,船公司主張有所根據。

蘇秋津表示,若法官直接判決撤銷一點四八億元罰鍰,縣府得重新調查、處分,訴訟曠日費時,反而不利於機關、海洋環境,積極勸縣府降低處罰金額、天數,也要求船公司尊重我國法治,雙方言和纔是兩全其美之策,最終二○○三年六月卅日以九百萬元和解,船公司也當庭給付同額支票。

蘇秋津回憶,當時已是癌症末期的船公司委任律師石宗立抱病奔波,積極作爲船公司與縣府溝通橋樑,「十分認真的在野法曹」;然而,石宗立鞠躬盡瘁,最後一場和解庭卻已無法出席,在和解成功後不久病逝。

另外,高雄市政府二○○○年間公告捷運紅線路線圖,其中R十五、十六穿越某大廈地下卻未經居民同意。居民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高雄市府公告捷運路線方案無效。

蘇秋津指出,當時法官發現市府未依大衆捷運法規定補償或徵收,處分確有瑕疵;市府知悉行政程序有問題,承審法官也積極促成和解,住戶與市府二○○一年八月十四日達成和解,市府承諾如未變更公告路線、完成補償前,不得同意高雄捷運或他人穿越使用大廈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