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調解各有功能 學者:不宜偏廢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行政調解」受理案件逐年下降,「司法調解」則持續上升。圖爲2018年4月,山隆通運司機呂智偉去年過勞死亡,家屬與山隆協調賠償無效,在工殤協會的陪同下在勞動部門口舉行「山隆協調黑白道,勞動部你是白道」記者會,質疑代表官方的勞動部是否與資方已協調好了。(本報資料照片)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行政調解」受理案件逐年下降,「司法調解」卻持續上升。學者認爲,《勞動事件法》中的「司法調解」可減少後續約1/3的勞動訴訟案件,但「行政調解」除了權利事項之外,還有調整事項的調解,例如變更或維持勞動條件等,因此「仍有其功能」,不可偏廢。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指出,一般民衆對於「上法院」這件事仍有顧慮,因此雖然《勞動事件法》中的「司法調解」最大的效果是減少後續約1/3的勞動訴訟案件,但「行政調解」受理案件下降,不必然與《勞動事件法》直接相關。

銘傳大學法學院院長劉士豪表示,《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司法調解」,法官甚至可以在調解過程中曉諭心證,加速雙方調解;但「行政調解」除了權利事項之外,還有調整事項的調解,例如變更或維持勞動條件等,因此「仍有其功能」。

劉士豪說,《勞動事件法》的「司法調解」仍要收一定費用,而「行政調解」完全免費且速度更快。其實只要可以解決勞資爭議,對勞工而言,兩者並沒有什麼不同。

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爲,以其本身經驗來看,會推薦案情單純、數額較小的勞資爭議案件走「行政調解」;如果案情複雜、涉及大額爭議,則建議循「司法調解」。兩者確實可能互相取代,且仍有部分資方不理會「行政調解」通知單,導致調解不成立;至於「司法調解」,如果資方不出席,法官可以判其敗訴,加速後續訴訟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