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臺、財經臺、製播新聞節目頻道10%大股東需揭露轉投資

▲反對媒體壟斷活動(圖/資料照片)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8日覈定小幅修正版的「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第五條增列應公開大股東投資資訊、主要廣告來源,以及違反者罰則第三十六條處10萬至100萬元。以上適用經營新聞財經頻道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或播送新聞節目之全國性廣播事業。NCC法律事務處處長黃文哲表示,草案文字修正在8日委員會已覈定,將依程序行政院呈報。「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增修的部份如下:第五條第四項除第一項規定之外,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或播送新聞節目之全國性廣播之事業並應公開揭露下列資訊:一、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投資事業概況。二、前一年度之主要廣告收入來源。前項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向該事業申報其投資事業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