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訂要點及應對策略(八)|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

新《公司法》刪除有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且不再採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化表述,而是採用“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表述;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人數的修訂也意味着一名股東也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且,不再將一人公司作爲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規制,而將一人公司納入普通公司的規制範疇。

修訂要點

1、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新《公司法》的修訂,解除了一名股東僅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進一步擴大了一人公司的範圍,認可了一人股份公司的形式,爲創業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2、放寬一人公司的股東類型

舊《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已刪除)

一人公司的股東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新《公司法》刪除該規定後,從理論上講,除自然人和法人以外,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單位均可作爲股東設立一人公司。

3、取消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限制

舊《公司法》第五十八條(已刪除)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新《公司法》刪除該條規定後,自然人及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的設立問題上均不再受到限制。

專家指出,修訂此內容的原因是:現行法(舊《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設立和轉投資的限制,旨在防範自然人通過設立一人公司來逃廢債務。然而,實踐表明,此項規定不僅極易被規避,而且也不當抑制了市場主體的投資熱情。在修訂之後,一個人可以設立多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也可以繼續設立多個一人公司,有利於鼓勵市場主體進行投資,激發市場活力。此外,本節中的部分條文已經併入到有限公司的具體規定中。

4、保留一人公司人格否認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款基本保留了舊《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公司股東的舉證責任倒置。

一人公司的運營

在一人公司經營過程中,若出現訴訟等情況,也仍被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所束縛,股東需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在舊《公司法》時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獨立性的證明方式主要是,請審計機構開展財務獨立性專項審計,並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及其他財稅資料作爲輔證。

1、使用書面形式載明公司決策,並由股東簽名或公司蓋章

新《公司法》第六十條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前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決定時,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2、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提交審計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注意:若一人公司未能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法定的審計報告等,極大可能被認定爲未能完成舉證責任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364號

法院認爲:XXX公司於2017年變更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進行審計形成年度報告。現XXX公司未依法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足以令人對XXX公司股東韻某某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於XXX公司財產形成合理懷疑。

3、一人公司資金使用過程中需通過公司賬戶進行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金,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注意:公司與股東賬戶混用,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爲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混同,進而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016)贛民終638號

法院認爲:陳某某作爲XXX公司的唯一股東,在公司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個人賬戶進行資金往來,該行爲已造成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股權轉讓後的風險:仍可能對其作爲股東期間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

法院認爲:在一人公司的股東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持股期間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情況下,該股東對其持股期間產生的公司債務所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消滅。

5、難以通過夫妻共同設立公司來規避一人公司的獨立責任

夫妻二人共同設立的公司,如無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的,很可能被認定屬於“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

✍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

法院認爲:對於夫妻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明確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情況下,該夫妻股東所設立的公司,其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併爲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對該夫妻股東公司應當參照一人有限公司適用舊《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治理意見

(一)視情況確定一人公司設立形式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認繳出資額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東的資金壓力。從公司治理結構上來看,不設監事,內部架構相對簡單,權利較爲集中,但是後續發展股東人數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資本籌集相對較慢。

2、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在設立之初繳足認購股份,公司治理機構相對更爲緊湊,後續吸收社會閒散資金也更爲便捷。建議在一人公司設立形式選擇上綜合資金情況、後續業務發展需要及公司治理結構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確定。

(二)建立規範完善的財務及審計制度

企業財務管理對於企業的生存發展有着重要作用,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也能有效預防和解決企業面臨的風險。

從法律角度來看,建立規範完善的財務及審計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公司與股東財務混同風險。具體到一人公司,尤其是在新《公司法》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下,建立規範且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審計制度顯得更爲重要。

(三)留存公司經營獨立等相關憑證

爲避免在一人公司運營過程中,刺破法人面紗,直接追加股東責任,留存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相關憑證相當必要。

公司應當保留公司住所地或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產權證等資料,證明公司有獨立的辦公場所;股東作出公司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字或公司蓋章後置備於公司等。

(四)根據經營情況及時合法註銷

一人公司需根據經營情況及時調整經營思路和方向,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合法清算註銷,退出市場。倘若放任不管,公司可能會被納入工商異常經營名單、稅務黑名單,從而對一人公司的股東重新創業產生不利影響。

新修訂的《公司法》針對一人公司作出了相應調整,爲一人公司的發展創造了更多機遇,激活了市場活力。然而,鑑於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質,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嚴格遵守法規顯得尤爲重要。在日常經營中,特別注意公司的合規經營與財務合規。

針對一人公司設立、運營及解散註銷階段可能遭遇的風險,建議在處理相關事務前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獲取全面且專業的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