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氣候條例嚴於中央標準 1.5萬噸碳排門檻引反彈

新北市議會法規會日前審議《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規定1.5萬噸以上碳排企業應設能源監控管理與永續物料管理系統。(新北市環保局提供)

新北市議會法規會日前審議《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規定1.5萬噸以上碳排企業應設能源監控管理與永續物料管理系統,但中央僅將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爲收費對象,新北的條件比中央還嚴苛,遭議員反對,因此將門檻刪除。

環保局說明,爲達成新北市2030減量30%目標,參考環境部現階段應盤查登錄列管對象爲年排放量達2.5萬噸以上者,規畫擴大輔導年排放量1.5萬公噸以上之製造業。輔導其建置能源管理系統,提升能源效率提升,以減少用電量。並導入永續物料管理,達到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及環境衝擊最小化。

另查目前北市亦有相關規畫,針對事業及公私場所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8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者,每年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

但法規委員、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李餘典認爲,新北設定1.5萬噸以上碳排企業應設能源監控管理與永續物料管理系統,恐增加企業成本,最後都會轉嫁給消費者。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洪佳君則要求,市府應先估算企業導入能源監控管理系統或永續物料管理會增加多少成本,避免日後窒礙難行。

針對委員意見,環保局表示,願意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