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蛋無颱風條款釀劉德華之亂 北市3場館也遭指沒具體規範

臺北市長蔣萬安也指示營運小巨蛋的北捷公司,未來與活動主辦單位在簽訂活動合約時,應針對颱風來臨的停班停課情況納入考量;不過除小巨蛋外,北流、北藝以及大巨蛋的相關條文也都有規定模糊的問題,應完善相關規定。(資料照)

天王劉德華10月31日在臺北小巨蛋舉辦演唱會的場次,因強碰康芮颱風而緊急喊卡,惹得大批歌迷不滿,臺北市長蔣萬安也指示營運小巨蛋的北捷公司,未來與活動主辦單位在簽訂活動合約時,應針對颱風來臨的停班停課情況納入考量;不過除小巨蛋外,北流、北藝以及大巨蛋的相關條文也都有規定模糊的問題,應完善相關規定。

根據臺北小巨蛋的《臺北小巨蛋主場館租用管理要點》,其中第28條提到「緊急應變計劃」部分,其實有規範「租用期間,北捷公司認有緊急危難或爲預防災難發生,得要求租用人停止活動及關閉場地,並強制疏散人員」,並且「租用人不得異議,亦不得向北捷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然而昨卻遲至開唱前4.5小時才緊急宣佈取消演唱會,引發爭議。

不過翻看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以及臺北大巨蛋等北市大型場館的相關規定,雖然對「不可抗力」、「緊急事件」有相應的規定可以處理,但多無具體針對事前若因天災而停班停課,是否得以取消或強制改期的規定,多數規定都略嫌模糊,僅臺北大巨蛋有明確將不可抗力具體定義。

其中根據《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表演廳檔期申請及收費規章》第12點明訂「如遇緊急事件發生時,北流得隨時關閉表演廳或終止表演廳內外任何場地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第13點也提到「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活動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廣場及其他空間使用要點》、《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劇場檔期申請暨收費規章》也都規定,「若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節目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舉辦,申請人與北藝得另議檔期」;「若無法另議檔期,雙方則協議終止契約,並扣除已使用項目與時段之租金,其餘租金無息退回」。

《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場地租用管理辦法》有解釋不可抗力的定義,包括天災、法定嚴重傳染病經主管機關政策要求停辦等,其中第40條規定,「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舉辦,雙方互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遠雄公司得隨時關閉本場館或終止本場館內外任何場地活動,並疏散現場所有人員,租用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臺北市體育局表示,體育局所轄12區運動中心、網球場等公營運動場館、場地均依照市府臺風假公告資訊辦理,若公告停班課則所有公營運動場館、場地均配合暫停開放。針對BOT場館臺北大巨蛋,因爲未在契約規範內,體育局將要求活動及場地單位納入防颱應變作爲,並納入各活動事前審查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