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工作室被判賠萬元

長沙晚報6月19日訊(全媒體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陳時敏) 有些未成年人因爲各種原因而選擇文身,不僅身心受損,而且在求學、參軍、就業過程中受阻。那麼,文身店給自願的未成年人文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19日,天心區法院通報一起案例,提醒廣大未成年人:別讓文身“刺痛”青春。

2021年,15歲的小張經朋友帶領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2022年3月,小張再次來到該刺青工作室文身併成爲刺青工作室的學徒。此後,小張和他的朋友經常往他身上文身。

小張認爲,自己當時未成年,刺青工作室給他文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對自己今後的就業及前途均會產生直接影響,雙方就消除文身和賠償損失未達成一致意見,小張遂起訴至天心區法院,請求判令刺青工作室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0元並承擔訴訟費。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張在某刺青工作室文身時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一方面,該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小張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爲其進行了大面積文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小張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據此,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刺青工作室向小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給未成年人文身,不僅影響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求學、參軍、就業過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發展權、受保護權以及社會參與權等多項權利。”案件承辦法官陳澤春表示,未成年人因心智成熟程度、認知能力不足以對文身的性質、後果作出正確判斷。因此,文身服務提供者更應主動採取身份覈實等措施,預防和杜絕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發生,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作爲不可逾越的執業底線。

記者瞭解到,根據將於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文身服務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或者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同時,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醫療美容機構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