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要求銀行就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向個人客戶提供冷靜期安排

11月8日,香港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告,向個人客戶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最遲於明年6月底前就所有向個人客戶提供的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個人客戶可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冷靜期不應少於緊接提取貸款之日後的7個歷日。在冷靜期內,個人客戶可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可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冷靜期不適用於有抵押的貸款。個人客戶不應因償還或贖回貸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續費、提前還款或提前清償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而已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客戶的應付利息,不應高於有關客戶若並未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而應支付的利息,以此作爲收取費用的後門途徑。

本文源自:金融界AI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