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新制 司法院:非第四審屬特殊救濟制度

司法院提供

明年1月4日正式實施的憲法訴訟制度,最受關注的是裁判憲法審查,司法院21日記者會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定讞判決必須要符合憲法重要性及爲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才符合受理要件。

司法院表示,人民對於其已經窮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益之裁判,如果認爲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的情形,可以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以提供人民完整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除了審查法律、命令等法規範是否違憲外,還可以進一步審查「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是否違憲;就算法律命令等不違憲,憲法法庭將可能因法院裁判適雨土法律命令的法律見解違憲,而宣告判決或裁定違憲。

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指出,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要件,是人民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受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且認爲其適用的法律或命令違憲,或裁判本身違憲,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

憲法法庭一旦宣告確定判決違憲,將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原確定終局裁判的當事人不須透過再審方式重啓訴訟程序;許辰舟處長強調,憲法法庭與一般審判法院不存在審級救濟關係,是憲法訴訟上的特別救濟制度。

許辰舟表示,新制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的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亦即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的制度,將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