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還值得信任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無論贊成死刑與否,既然憲法法庭已做出判決,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然而,所謂「真正的魔鬼在細節」,一旦到了執行層面,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應如何具體落實?謹就判決主文的幾個部分就教於司法院:
一、「以死刑爲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法庭使用了兩個「比較級」或「最高級」的修飾語:必須是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屬於「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然而這是要拿什麼與什麼來比?
本來程序正當與否是「是非題」,黑白分明,於今才豁然驚覺,原來刑事訴訟程序竟是「選擇題」,除了最嚴密,可能還有相當嚴密、還算嚴密,哪怕不夠「最」嚴密,卻依然還是「正當」?因此,究竟要符合什麼具體條件纔是「正當」、「最嚴密」?
至於犯罪情節,本來刑事案件一向須依各案具體事實分別論處,不能一概而論;但既然要求情節必須「最」嚴重,就是要求必須擺在一起相比。那麼,殺1個人是否就沒有殺10個人嚴重?同爲故意犯,強姦殺人、強盜殺人、擄人殺人,三者哪個「最」嚴重?比較的標準是什麼?
二、關於故意殺人罪,「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且「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都到了這個階段還要辯護什麼呢?是要把前審法官們對整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見解與量刑判決,再攤出來全部重審,還是隻看前審法官的量刑是否適當?在制度設計上,第三審一向只限於法律審,未來難道將全部推倒重來,抑或只是針對前審法官的量刑部分審查?若是前者,那就表示憲法法庭已經徹底顛覆了整個司法體系的基本架構;若只侷限在量刑,其實審的是之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否有問題。屆時,是否反而應該是由下級法院的法官出來辯護自己爲何要判死刑?說明爲何審判的案件都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至於想強制各審級法官必須一致決,實際是讓任何參審的法官都有「一票否決權」,也就在實質上徹底否定了《憲法》第80條對司法獨立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要求本身是否違憲?
此外,判決也開了可溯及既往的先例,這是否表示之前被處死的罪犯家屬現在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了呢?
此次釋憲以捍衛人權爲名,實則處處顯現了對下級法院法官審判的不信任。弔詭的是,此次判決本身既不是一致決,對涉及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解釋也是「一審定讞」,根本沒有再審機會,按其邏輯,本身恐存在違憲問題!既然如此,憲法法庭是否還值得信任?是不是也該一併被拿出來檢討了?(作者爲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英文譯本編輯及複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