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勒斃前女友 男爲劫財判無期
新竹男子陳冠霖因缺錢花用,將前女友約出,迷昏勒死並強盜財物,歷審考量他向死者家屬道歉,尚未至罪無可逭,判無期徒刑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陳冠霖因缺錢花用,假藉最後一次聊天及喝酒,將前女友約出來,迷昏後再勒死並強盜財物;死者父親斥責陳男把女兒當提款機,請求法官判死,但歷審認定他的犯行不算殘忍且犯後有悔意,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31歲的陳男與30歲的戴女原本是男女朋友,在交往數個月的時間內,他在同居期間多次偷竊她錢財,且把戴女當成提款機,前年他將腦筋動到她手機網銀的存款,並備妥FM2藥物後,假意邀約她喝分手最後一次酒,再殺害強盜。
陳男將戴女約到新竹市一間汽車旅館內殺害,隔天中午因未退房,房務人員進屋察看,才發現戴女全身赤裸躺在牀上,且頸部疑有勒痕,送醫後死亡;檢警調查後發現,陳男缺錢花用,得知戴女有些許存款後,萌生歹念勒死戴女後強盜財物。
法院開庭時,死者父親表示,陳冠霖就是爲了要錢,把他的女兒當提款機,不斷騷擾要錢,分手後還冷血強盜殺害,讓他永遠沒有辦法再見到女兒,他請求法官將陳男判死。
一審及二審考量,戴女死亡時年僅30歲,青春年華戛然而止,她的2名年幼子女也頓失依靠,在成長期間突然面臨母親的驟逝;對戴的父母而言,所疼愛的寶貝突然殞命,造成的衝擊及創傷顯然非輕。
歷審認爲,陳男造成損害雖巨大而無可彌補,但其殺人的手段尚非殘忍惡劣,在審理時也表示對死者父母很抱歉,對自己所爲很後悔,其所爲尚未至罪無可逭,必須處以極刑而與世間永久隔離的程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