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射雄三飛彈害命 3軍士官判囚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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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射雄三飛彈害命 3軍士官判囚定讞

林偉信/臺北報導

海軍金江艦3年前誤射飛彈擊中漁船造成1死3傷,最高法院自爲改判,依據新修正的過失致死罪將中尉兵器長許博爲判刑1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判刑1年7月、中士高嘉駿判刑1年4月定讞,誤射雄三飛彈的軍士官須入獄服刑。

2016年7月1日,金江艦誤將1枚雄三飛彈擊發,擊中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檢方起訴中尉兵器長許博爲等3人追究刑責,艦隊長鬍志政等9人被監察院送交公懲會追究行政責任。

刑事部分,法官審酌許博爲3人的業務過失行爲,導致被害人死亡,使其家屬痛失至親,及致1枚飛彈毀壞,並因此引發兩岸緊張情勢,危及國家安全,所爲均屬不該,雖國防部已賠償被害人家屬3千多萬元,但被毀損之飛彈造價昂貴,均屬民脂民膏。

二審認爲許男等人人一時之過失行爲致無端耗用,且迄今又未賠償分文,考量高男及陳男坦承犯行,非無悔意、許博爲則否認犯行,須負刑責陳銘修最高,被告高嘉駿次之,被告許博爲最低,各量刑1年9月、1年6月、1年2月。

許男等人請求緩刑部分,法院考量3人的誤射飛彈行爲,不僅造成被害人死亡、價值昂貴之雄三飛彈毀壞不堪使用,且因無預警性朝大陸方向發射飛彈,一度造成兩岸緊張情勢,有誘發兩岸軍事衝突之虞,而危及國家安全,因此不爲緩刑的宣告。

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依據新修正的過失致死罪,將3人刑度各減2月刑度,改判許博爲1年、士官長陳銘修1年7月、高男判處1年4月徒刑確定。

行政究責部分,公懲會今年4月審結,認定艦長林伯澤、副艦長林清吉及胡志政,艦指部作戰科科長李連仁、艦指部作戰處處長林明華,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軍艦工作紀律廢弛,導致中士獨自操作誤射飛彈。

另測驗考覈中心主任李光敏、史建斌以及飛彈測驗士曾紀郎,沒有依據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金江艦人員誤認。

公懲會認定林伯澤等人未能確實辦理訓練及落實考覈,且不符資格就申請甲操測考,後續審覈機制未落,火線安全接頭管理悖離法令與未盡監督管理職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導致公衆喪失對軍事單位執行職務的信賴,各判處降級、記過等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