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拒絕供應天然氣申裝 最重廢止營業執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明訂天然氣公司在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安裝,將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圖爲中油天然氣管線遷移畫面(邱立雅攝)
過去屢次有民衆向天然氣公司申裝管路,儘管安裝地點位於供氣區,但仍遭拒絕。對此,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明訂天然氣公司在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安裝,將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修正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指出,天然氣公司爲區域獨佔事業,依現行《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業者非有正當理由,雖不得拒絕供氣請求,但該法卻毫無罰則,進而影響民衆用氣權益。
因此,針對天然氣業者無故拒絕民衆申裝,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新增罰則,未來公用天然氣事業在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申請,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爲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