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鞋櫃放走廊」被市府開罰! 逆轉判他吞4萬罰鍰

鞋櫃雜物,擺樓梯間遭罰4萬。(圖/東森新聞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鞋櫃不能放走廊桃園社區大樓陳姓男子,將家中的鞋櫃放在樓梯間,管委會屢勸不聽,桃園市府便依堆雜物妨礙逃生,開罰4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判,本來判決免罰,但上訴到臺北行政法院時,法官認爲樓梯間屬於逃生空間,不得擺放任何物品,「鞋櫃是雜物」,逆轉改判敗訴,應繳納罰款定讞。

很多民衆都會在門口放置鞋櫃,桃園一名陳姓男子被社區管委會要求移除,但他沒照做,管委會一氣之下報請桃園市政府處理,工務局人員2014年11月發函要求他改善,隔年1月派人前往查證,發現仍未改善,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出4萬元的罰單

陳男不服打行政官司訴訟,聲稱管委會玩二手政策母親認爲「自己家門口爲什麼要被管」,規定什麼都不能擺,等到糾紛結束後,管委會又不管了,任住戶在門口放東西一審桃園地院認爲,鞋櫃不是雜物,原告鞋子收納鞋櫃,且鞋櫃也緊貼牆壁現場不致妨礙通行等理由,判免繳罰單。

其實過去也曾有鞋子放樓梯間害鄰居摔傷的案例結果被法官判40天拘役。桃園市府收到判決書後,認爲根據法規,樓梯、走廊就是不能堆放雜物,違者可開罰4萬到20萬元,還可連續裁罰,多次函請陳姓住戶改善,但他都置之不理,只好開罰,不滿判決再次提起上訴,這次180度的大逆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走廊屬於公共空間,本來就應該維持暢通無阻,而鞋櫃屬於個人住戶設置或擺放的行爲,並非全體住戶能注意,與堆置物品的屬性、大小和目的無關,放置鞋櫃僅供自家使用,妨礙逃生功能明確,改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