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臺灣如何迎來數位經濟新契機?

企業實施數位轉型的目的,不外乎藉由導入數位科技改善原有的產品、服務、營運模式,提高內部生產力、營運績效,爲顧客創造更好的服務。而對於出口業者而言,進行數位轉型是攸關業者生存的關鍵,積極導入各類數位工具,無論是數位廣告、虛擬展覽、第三方電商平臺、視訊洽談等,希望在疫情期間持續接單出口。

數位行銷的挑戰在於數據的掌握能力,一般業者不若Google、FB、阿里巴巴等數位平臺業者,透過數位平臺可大量累積使用者的歷程與數據,進而精準預測消費者行爲及迴應消費者需求。然而面對國際市場通路的挑戰,多數企業已開始從數位行銷策略着手,透過經營公司官網或利用社羣、搜尋引擎、關鍵字、推播等精準行銷工具即時接觸消費者,蒐集消費者軌跡歷程資料,逐步建構屬於自身公司的數據競爭力。

法規打造數位貿易環境

以數據驅動的經濟活動正快速的發展,傳統以貨物、資本及人才爲跨國流動的貿易型態,已轉換爲全球的資訊及資料的加速流動。由於市場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各國更加重視資訊資料的取得及運用以及個人資料的保護,並加強監管制度。近年歐盟執委會積極推動數位法規立法,從GDPR、數位稅、著作權指令,到2020年「人工智慧白皮書」、「歐盟資料策略」及「數位服務法」等,企圖透過數位法規的制定,維持及強化自身數位競爭力。

CPTPP也針對數位貿易提出廣泛性的規範,包含促進跨境數據流通、確保網路中立原則、鼓勵網路安全、降低本地化義務要求,以及提升消費者隱私保護、會員國須共同協助中小企業克服使用電子商務的障礙等。近期由新加坡倡議的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以及美國規劃的印太地區數位貿易協定等亦陸續推動,可望爲個人及企業提供更完善的電子商務環境,有助於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與爭取數位貿易合作機會。

面對全球數位環境的變化,國內的監管單位應思考以更積極的作法促進資訊的流通,檢討現行法規制度,以目前資訊隱私法規爲例,監管的目標是減少資訊流動,希望企業擁有的資訊不要超過另一方,而且不能將資訊不對稱的狀況轉換轉爲商業優勢。

由於資料蒐集限制措施有實行上的困難,使得多數企業是透過表面上的遵循進行資料的蒐集,以一鍵勾選方式令消費者同意讓企業蒐集所有一切資訊。試想我們面對各種線上服務的使用條款,何曾閱讀過密密麻麻的條文,許多人都是直接按下「同意」選項。就促進更有效及具競爭力的數位經濟環境角度來看,或許監管單位該作的不是限制資料蒐集,而是限制資料使用的方式,以鼓勵使用資料數據來改善媒合結果,讓企業與消費者真正嚐到數據共享的數位經濟所帶來美好的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