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並登錄 4月底前未完成將受罰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去年修正發佈,環境部今天提醒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製造業,4月底前完成盤查並登錄,以免受罰。

環境部發布資訊指出,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施行, 去年9月14日修正發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相關事業未依規定期完成,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的罰鍰。

適用對象爲何,環境部說明,包含民國111年8月公告的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直接與電力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製造業,這些事業每年須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依照事業盤查登錄情形、經濟部能源查覈申報資料及環境部查覈結果,111年符合列管條件的事業共550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