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報名“小衆”團 深坑探險遇意外 法官:沒有安全保障的探險是一場不負責任的冒險

作者:□本社記者 李卓謙 □通 訊 員 李雨晨

近年來,“小衆”“秘境”“野奢”等旅行產品廣受歡迎,引發戶外探險的旅行風潮。記者檢索發現,此類探險項目往往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召集信息,參與者通過聯繫公衆號提供的“領隊”進行報名,並由“領隊”帶領完成活動。

戶外探險充滿刺激,也存在一些未知風險,一旦出現意外,責任如何劃分?“領隊”的身份如何定義?旅行社又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夫妻天坑探秘致九級傷殘

趙先生與妻子都是戶外運動愛好者,關注了某旅行社運營的微信公衆號。張女士爲該旅行社戶外探險的合作領隊,在公衆號上發佈了“定製小團,小衆旅途,最美天坑”的旅行項目廣告。趙先生和妻子通過該項目提供的聯繫方式聯繫到張女士,按照張女士要求向其支付了定金1000元/人。後按行程約定日期前往集合地,並於次日根據張女士安排參加天坑探秘活動。

趙先生稱,自己被安排在第二個下坑,裝備由張女士提供,並在前一天培訓過如何使用。但在下降至距坑底50餘米時,因下雨致裝備繩索打滑等原因,趙先生急速墜落坑底,導致全身多處骨折。張女士則稱,趙先生下坑時她尚未到達現場,還沒有安排下坑順序,趙先生是自作主張下坑。

趙先生經相關部門鑑定爲九級傷殘,住院19天,花費醫療費6萬餘元。出院後,他將涉事旅行社和領隊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4萬餘元。

“領隊”與旅行社關係成爭議焦點

旅行社辯稱,旅行社與張女士僅爲臨時性合作關係,張女士不受旅行社的管理和工作指派。張女士接受個人報名並收取費用,未向旅行社報備,旅行社並不知情,且旅行社嚴禁“領隊”私自收取預付款。

張女士辯稱,她於2019年4月入職該旅行社,是旅行社的全職“領隊”。事發後,旅行社在公衆號上刪除了“最美天坑”旅行項目的所有廣告信息,屬刪除證據、逃避責任,旅行社應承擔主要賠償義務。趙先生在下坑過程中操作失誤,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張女士提交某保險公司的保單,證明她爲趙先生投保了意外保險。趙先生則將在微信公衆號中報名的操作過程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法院經審理認爲,作爲微信公衆號的運營主體,涉事旅行社雖然辯稱張女士自行在公衆號發佈案涉旅行項目信息,旅行社對案涉旅行項目並不知情,且未收到趙先生的報名定金,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該公衆號曾多次發佈案涉旅行項目信息,並且在趙先生起訴後均已刪除,結合趙先生提交的公衆號報名過程公證書,可以認定旅行社與趙先生存在事實上的旅遊服務合同關係。旅行社作爲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旅遊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張女士辯稱與旅行社爲勞動合同關係,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不予採信。根據雙方之間的錢款往來、利潤分成的約定,張女士與旅行社應爲合作關係。張女士作爲旅行項目的“領隊”,可以認定爲案涉旅行項目的旅遊輔助服務者,對趙先生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趙先生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預見戶外探險活動的危險性,並對自身安全盡到更審慎的注意義務,但其在下坑過程中存在一定操作失誤,所以對自身損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各方責任範圍、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趙先生自行承擔20%的責任,旅行社和領隊張女士各承擔40%的責任。

旅行社和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切勿因“網絡濾鏡”忽略潛在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旅遊活動首先是人的活動,其中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輔助服務者而言,要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在保障遊客安全的前提下,爲遊客提供更愉悅的旅行體驗。

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旅遊服務的時間、地點、行程安排等內容,尤其對旅遊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應當以明示方式事先作出說明或警示,例如使用設施、設備的方法,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服務場所,以及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羣體等情形。導遊、“領隊”等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也不得虛假宣傳旅遊信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旅遊項目應盡到必要的說明和提示義務。在突發事故導致遊客受傷時,旅遊經營者及旅遊輔助服務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防止損傷擴大。

法官表示,沒有安全保障的旅行註定是一場不負責任的冒險,追尋“詩和遠方”的腳步不能偏離安全紅線。旅遊者要加強對各類推介宣傳的甄別,特別是參加攀巖、漂流、越野等對體力、裝備要求較高的專業戶外運動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個人身體素質,綜合比較旅遊線路的成熟度、配套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的信譽、資質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謹慎選擇旅遊項目。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