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損害萬泰銀 許勝發獲輕判

檢方起訴指出,許勝發在董事長任內以太子旗下子公司名義,向萬泰銀及萬泰票券申請無擔保放款,造成新臺幣50億元損失,依違反銀行法起訴許勝發及其身爲萬泰銀行董事的兒女,對許勝發求刑10年。

歷經6年纏訟,臺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非法授信罪判處許勝發1年徒刑,減刑爲6月;同案被告許勝發兒子許顯榮、許勝發女兒許娟娟減刑後則分處5月、4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審理後認爲,許勝發等人雖被控向萬泰銀行超貸,但銀行法直到民國89年才規定銀行負責人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辦理無擔保授信,因此許勝發等人被控在此之前的非法授信的部份不追訴。

許勝發等人否認犯罪,辯稱無法實質控制3家子公司,但法官認定子公司簽呈及資金運用均需透過許勝發等同意,認定許勝發等人從民國90年到92年利用臺灣愛克思、盛富、金來等子公司,向萬泰銀行共申貸8億元,違反銀行法的非法授信罪。

至於背信部分,因檢方無法證明許勝發等有貸款故意不還的證據,且許勝發等人已清償貸款,並提供足額擔保品,萬泰銀沒有損失,因此均判無罪。10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