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2021年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 東尼電子及相關人員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12月18日,上交所下發《關於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對東尼電子(603595.SH,股價18.88元,市值43.89億元)及相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據《每日經濟新聞》12月6日報道,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關於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查明的事實,東尼電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關聯方湖州東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服飾”)與認購方湖州吳興卓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興卓融”)簽署相關協議,東尼服飾承諾爲吳興卓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額補足義務,東尼電子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控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對東尼服飾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而東尼電子未在2021年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事項。
上交所認爲,實控人與東尼電子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方簽署的上述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上述協議,違反了有關規定,責任人方面,沈新芳、沈曉宇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違反了有關規定。時任董事吳月娟爲東尼服飾法人兼總經理,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秘羅斌斌作爲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知悉並經辦上述事項,違反了有關規定及承諾。
據此,上交所對東尼電子、沈新芳、沈曉宇、吳月娟、羅斌斌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此外,上交所還要求東尼電子及董監高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並結合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