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 二軍獲賠23億破紀錄
歷經20年抗爭,前年最高法院認定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判決須賠償262名員工共5.1五億元定讞,另有246名員工撤銷部分,高院更一審判決24人獲賠5470萬元。員工對於判決結果表示不能接受。(林偉信攝)
相較「RCA員工關懷協會」一軍部分,在高院更一審只有24人獲賠5470萬元;RCA二軍1115名員工提告求償部分則是大獲全勝,臺北地方法院去年底罕見採用「總額裁判制度」,並認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就可獲得賠償,判決RCA、湯姆笙等4家公司連帶賠償破紀錄的23億300萬元。
RCA二軍1120名員工在2016年提告求償73億元,北院審結認爲,RCA在廠區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員工就算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公司也應負起賠償責任。
合議庭考量RCA公司否認有侵權行爲,未彌補員工身心損害,及公司資本總額15億已分次匯出海外,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等情事,引用「總額裁判」進行判決,把要判賠的總金額判給「RCA員工關懷協會」,不用再花時間逐一調查計算每個人可獲賠償的金額,以妥速審結訴訟關係複雜的工殤求償案件。
北院將RCA二軍求償案員工分成三組,判決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連帶賠償85名死亡勞工家屬4億多元、賠償罹癌或其他疾病403人11億多元、其他無明顯外顯疾病但健康權受損害者賠償6億多元,共賠償23億300萬元。同樣工殤求償訴訟,卻因法官各自本於其確信的法律見解判斷,有不同的訴訟結果,RCA員工自然無法接受,要上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