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逼車挨罰1.8萬 駕駛主張日期地點有誤盼撤銷結果曝

陳姓男子在國道4號危險駕車,遭民衆檢舉挨罰1萬8000元,陳男不滿檢舉地點與時間有誤,聲明撤銷處分,一、二審法官均認爲,陳男違規「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事屬明確,駁回原告之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陳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4號路段,爲了超越前方貨櫃車,竟跨越車道逼迫右側車輛偏駛路肩,以危駕方式完成超車,警方受理檢舉檢視違規影片,依法開罰1萬8000元,陳男發現影片檢舉地點與實際地點相差5公里,且時間錯誤,聲明撤銷處分,一、二審法官均認爲,陳男違規「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事屬明確,駁回原告之訴。

根據二審爭訟概要指出,陳姓男子在2022年11月15日上午7點11分,駕駛自小客行經國道4號8公里處中線車道,爲超越前方大型貨櫃車,旋即跨越中線與外線車道線,與外線右側車道2部車輛迫近並行方式,逼迫右側車輛偏駛至路肩,待右側車輛緊急避讓而騰挪出些微空間後,陳男再切換至右側外線車道,超越貨櫃車。

經民衆檢具行車記錄器向國道三大隊泰安分隊檢舉,警方依違反道交條例開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駕照6個月;陳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舉發民衆科學儀器的時間有誤,且地點相差5公里,不符合違規事實,聲明撤銷原處分,遭法官駁回,陳男提出上訴。

二審法官核陳男駕駛行爲,其跨越車道線與外側車道車輛迫近並行方式,藉以挪出超車空間,在高速行駛高速公路上,稍有不慎,極有可能造成車毀人亡之不幸結果,屬以危險方式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因違規事實明確,駁回陳男之訴,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