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基層減負!最高院將考覈指標由26項調整爲18項(附答記者問)

來源 /最高院新聞局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若干規定》,持續深化爲基層減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於近日對《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作出重大修訂,指標由26項調整爲18項。

此次修訂體現以人民爲中心、遵循司法規律的價值理念,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樹牢“如我在訴”意識、踐行司法爲民宗旨,用最優質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一是取消部分分析價值可被其他關聯指標或者業務指導取代的指標;二是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髮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髮回重審率分別合併調整爲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糾錯職能,樹立“當改則改”的工作導向;三是調整部分指標的業務口徑,確保統計結果更精準、更符合辦案實際;四是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調整部分指標的區間參考值,防止片面追求較優數據,加劇一線法官工作負擔。

此次修訂突出強調指標體系“體檢表”功能定位,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託數據會商機制加強審判態勢分析研判,促進和保障審判工作健康有序運轉。同時,不斷健全爲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切實減少通報頻次,規範使用指標數據,堅決杜絕排名排序,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樹立正確政績觀,將更多精力聚焦到審判執行主責主業上來,努力以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把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做優,把爲基層減負做實——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負責人就《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修訂情況答記者問

近日,爲深入貫徹中央關於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的要求,不斷做優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審判執行全過程、各環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修訂後的《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負責人就本次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本次修訂的背景。

答:人民法院的主責主業是審判執行工作。管住案,是管好人、治強院的落點,是把黨建、隊建落到實處的必然要求。提升案件質效,需要法官自律,更需要科學管理。因此,有必要將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作爲案件質效的“體檢表”,以質量優先、兼顧效率、注重效果爲導向,引導各級人民法院從檢視出的問題中發現、糾治工作中的不足,在全面提升審判質效、實質性化解矛盾上狠下功夫。

2024年1月,經過近半年的試運行,全國法院開始適用《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包含26項指標,多數指標設合理區間參考值,在區間範圍內即爲達標,防止盲目攀比、追高壓低。需要強調的是,指標設置從一開始就以“精簡和必要”爲原則,力戒繁瑣冗餘。2023年第三季度在11個省份試點時,探索設置了29項指標。第四季度在全國法院試行時,調整爲28項。2024年1月正式施行時,又壓縮爲26項。

2023年下半年以來,全國法院以指標體系爲牽引,定期對照體檢、分析會商、靶向施策,審判執行工作質量、效率、效果提升明顯。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26項指標中有23項同比趨優、向好。案-件比、審限內結案率、超12個月未結案件比、執行到位率等指標在提升人民羣衆司法獲得感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導向性、督促性作用。實踐證明,指標體系總體上是符合司法規律、科學務實管用的,有利於促推各級人民法院改進工作、提升審判質效,更好地滿足人民羣衆司法需求。

同時,我們也在調研中發現,一些地方法院在運用指標體系過程中,仍然存在變形走樣、背離規律的現象,增加了基層負擔。例如,有的法院抱持“唯數據論”的錯誤政績觀,將抓指標等同於抓工作,額外增加不科學、不必要的指標,把指標任務層層攤派、逐級加碼,令一線法官不堪重負、無所適從。又如,有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熱衷於對轄區法院張榜排名,甚至在已進入合理區間情況下仍通報名次,導致基層跟風攀比,爲名次所累。再如,有的法院不能系統地、辯證地看待指標體系,要麼爲片面追求絕對的“低改發率”而“能維持盡維持”,要麼爲美化訴前調解數據刻意壓降收案數量,嚴重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

針對上述問題,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若干規定》,切實糾治實踐中存在的對指標體系理解不準確、運用不科學等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深入調研,通過問卷調查、座談交流、個人訪談等方式,全面聽取了三級法院意見。問卷調查顯示,90%以上的法院幹警認爲指標體系是分析研判審判運行態勢、開展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利於助推嚴格公正司法,很有必要,應當完善好、運用好,充分發揮促推提升審判質效的作用。同時,大家也建議,可以根據實踐運行情況,進一步優化、精簡現行指標體系,更加聚焦解決制約審判質效的深層次問題,把指標評價成效更多體現在提升人民羣衆的司法獲得感上。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在充分聽取上述意見基礎上,決定修訂完善指標體系,進一步精簡現行指標,改進數據通報機制、降低通報頻次,突出強調指標體系查弱項、促提升的作用。同時,還決定全面取消立案、執行等具體工作條線的質效評估指標,只保留精簡後的指標體系這“一把尺子”,防止多頭評價,做到統一、規範,將爲基層減負做深做實。

問:請介紹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答:本次修訂後,指標體系從26項減少到18項,精簡比例達三分之一,部分指標的業務口徑、合理區間參考值也作了優化調整。修訂指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是:

第一,堅決貫徹黨中央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把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做優。全國有3500多家法院、12.7萬名法官,指標體系必須抓主要、管重點。同時,全國89%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層法院,指標的功能重在評價和促推,決不能“唯數據論”,額外增加基層負累。數據通報的頻次也應當精簡,用來通報的指標應當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具有引領、提示、督促價值。因此,爲基層減負工作必須把“減”和“簡”抓準抓實,以符合司法規律作爲基本考量。經過深入研判、對比分析,這次修訂直接取消了6項分析價值可被關聯數據或業務指導取代的指標。例如,法官人均結案數是由收案體量和法官數量決定的,與所在地區經濟水平、政策變化、人口規模等客觀因素有關,各個地區、條線差異很大,過分追求必然異化爲基層負擔,不宜作爲評價指標。又如,一年多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部門有效指導下,制發司法建議已被各級人民法院納入日常工作機制,實踐中也已總體做到遵循確有必要的原則,無須再專設相關指標。上述精簡,有利於進一步鬆綁解繩卸擔子,助力基層輕裝上陣,激勵廣大幹警更好乾事創業、擔當作爲。

第二,堅持以人民爲中心,更加聚焦提升人民羣衆司法獲得感、滿意度。指標體系是對照人民羣衆對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的需求設置的,目的就是讓各級人民法院定期檢視問題、改進工作,“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踐中,決不能爲了“數據好看”而讓羣衆“事情難辦”,更不能本末倒置,將審判執行工作變成“圍着數據轉、奔着數據幹”。例如,起訴、上訴、申訴、申請再審都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相關案件數量如果增長,應該成爲我們改進工作的壓力,但不能異化爲限制訴權的衝動。本次修訂中,針對一些法院過度追求“低改發率”甚至“零改發率”的做法,我們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髮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髮回重審率分別合併調整爲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法院在糾偏糾錯時,樹立“當改則改、慎重發回、定分止爭”的工作理念,儘可能依法直接改判,減少不必要甚至不負責任的發回重審,防止程序空轉,尊重和維護當事人訴權。還比如,部分法院爲了追求訴前調解成功分流率和訴前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達標”,存在在訴前階段強推調解、不及時立案行爲。本次修訂經充分調研論證,對這2個指標設置了更趨合理的區間參考值。這樣有利於下級法院實事求是開展好調解工作,促推多元解紛、有效分流,該立案的及時立案,做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讓調解工作貫穿訴訟全程,切實減少羣衆訟累,實現優質高效解紛。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修訂過程中,也有地方法院建議取消或壓減二審開庭率指標,但我們認爲,這一指標能夠反映二審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審實質化水平,有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進服判息訴,仍有必要保留。實踐中,二審是否開庭應當依照訴訟法、司法解釋和個案情形決定,發揮好二審終審和定分止爭效果。根據各級人民法院建議,我們剔除了撤回上訴、按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以加強對二審開庭案件的監督管理,確保符合法定條件的二審案件均得到開庭審理。

第三,尊重司法規律,堅持實事求是,更加註重促推提升審判質效。指標體系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宜孤立看待、機械管理,應當更加註重系統分析、綜合判斷指標之間的互動關聯。每個指標都是某一領域客觀情況的反映,都是相對的,不能絕對化,不是所有指數都高或都低就是好,更不能爲了追求所謂“樣樣好”,造假、注水導致“反管理”。本次修訂,我們注重從源頭上遏制類似“反管理”行爲,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科學看待指標升降,讓一線法官投入更多精力不斷提升審判執行質效。例如,平均結案時間只是審限內結案率的補充,是一個分析性指標,不是越短越好,更不能直接用於對基層法院的考覈,防止基層尤其是人案矛盾嚴重地區的法院不得已而“結案了事”。本次修訂在調整平均結案時間區間參考值的同時,專門強調不得將該指標直接套用於某一層級、某一個法院、某一特定類型的案件。類似不得簡單套用的指標,還包括案-件比、申訴申請再審率、民事裁判申請執行率,這些都是綜合反映省級轄域內三級法院整體質效情況的,不應當也不適宜用來評價某一個具體法院。還比如,設置案-件比指標,是爲了滿足人民羣衆對“一次性解決糾紛”和“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需求與期待。一“案”衍生的“件”數越多,所經歷的審執程序就越多,投入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就越高。本次修訂,我們調整了案-件比的業務口徑,確保統計結果更精準、更符合辦案實際。

第四,堅持“體檢表”定位,提升通報方式和運用機制的科學性。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指標體系是對各省級地區整體審判質效的全面檢視,是客觀反映審判工作的“體檢表”,而非評判辦案績效優劣的“成績單”。生活中的“體檢表”運用場景就頗能說明問題,我們從醫院拿到體檢表後,會根據身體指標情況,針對性調整飲食結構、加強體育鍛煉,或者尋醫問診、對症下藥,過一段時間再複查問效。現實中,“反管理”行爲之所以時有發生,根本原因就在於指標體系制定、管理不盡科學,加之錯誤的政績觀所導致。另一方面,審判質效提升和指標數據改善是一個漸進過程,對短期內出現的數據波動,應保持一定的“容忍度”,爲下級法院改進工作預留必要的時間空間,不宜過於頻繁的通報。爲做優做實指標體系的“體檢表”定位,本次修訂內容還包括通報和運用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將減少通報頻次,每季度數據會商後,隨會商紀要下發指標數據通報。通報的僅是相關高級人民法院轄域內審判執行工作的運行情況,不涉及其他地區,更不包括排名信息。凡已進入合理區間的,即可視爲符合審判質效要求。這樣有利於大家和自己比、和去年同期比、和工作改進前比,更有利於做實做優審判質效不斷提升。少數法院指標數據有明顯異常變化或長期偏離合理區間時,應當“點對點”作出提示和建議,確保“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重點依託司法審判數據會商機制,系統地、整體地看待本轄區、本院的各項指標,不斷提升分析研判能力水平,將“會商”打造成爲高質量“會診”,促進和保障審判工作更加健康有序運轉。

問:我國幅員廣闊,如何解決指標體系在不同地區、不同案件體量法院的差異化適用問題?

答:指標體系是衡量全國法院審判質效的“一把尺子”,打破了從前各地法院開展審判質量管理工作各行其是、“鬍子眉毛一把抓”的局面,發揮了很好的“風向標”作用。但是,由於我國各地發展還不平衡,即使在同一省轄域內,不同法院的案件體量、人員素質、基礎設施、司法環境也存在較大差異。對最高人民法院來講,既要做好統一設計,又要尊重地方實際,充分調動各級各地法院幹警的積極性。

指標體系試運行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對轄區法院採取差異化的適用方法,在使用區間參考值時不能搞“一刀切”。實踐中,有的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良好的探索和示範。例如,浙江法院按照法官人均結案數量,將地區、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劃分爲三組,對效率指標設定不同區間參考值。這樣的差異化適用,可以提升不同條件法院之間的可比性,形成正向激勵效應,避免顯失公平的競爭。

本次修訂,我們再次強調,指標體系設置的合理區間參考值僅應作爲各省級地區整體審判質效的參照標準,不適用於某一層級、某一個法院或者法官個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收結案數量、人均結案數量、案件結構、隊伍素質等因素,制定適用於本轄區不同法院的差異化評價標準。在此前提下,可以對部分法院適用的合理區間參考值作出適當調整。

問: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如何抓好修訂後指標體系的落實?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聚焦嚴格公正司法,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強化科學的審判管理,久久爲功持續完善爲基層減負舉措。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展本轄區審判質效考評工作中,不得在修訂後的指標體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評項目,正在使用的應當檢視、取消,堅決杜絕加碼考評、重複考評。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今年11月1日前就本轄區正在使用的審判質效考評類項目作出說明,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並對其中明顯不妥、可能增加基層負擔的內容提出整改意見。今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轄區審判質效考評類制度文件,必須於正式印發後30日內,以院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報送備案。對本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的類似文件,各高級人民法院也應嚴格審查管理。

做優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具有長期性、複雜性,必須把主體責任壓實到各地各級法院、落實到各個庭室部門,推動各個業務條線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多管齊下、科學協作、形成合力。各高級人民法院必須負好總責,動真碰硬整治整改,加大對本轄區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數據真實性和辦案規範性的核查檢查力度,堅決禁止把指標壓力不當傳導至具體個案。

全國法院“一張網”建成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依託數據中臺和算法模型,逐步增強對辦案數據的交叉校驗、常態化巡檢、智能預警等能力,及時在全國範圍內通報數據異常的地區和法院,爲指標體系更加科學、精準的運用夯實數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