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偵查不公開」!監院糾正警政署、調查局:常提供媒體這些畫面
近年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監察院糾正警政署及調查局,同時向司法院及通傳會提出多項建議。(報系資料照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款載明「偵查,不公開之。」但近年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今公佈相關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並針對國民法官法施行後,落實媒體自律、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原則,向司法院及通傳會提出多項建議
監委指出,無罪推定原則爲民主法治國家公認的原則,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被國際社會視爲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目前國民參審案件雖尚無經媒體大幅報導的重大矚目案件,但宜未雨綢繆,避免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導致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民,對案件產生先入爲主的偏見。
監委調查發現,2019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仍極爲嚴重,並列出五點問題。
第一、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有告知民衆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但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卻又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爲由,濫發新聞資料。
第二、辦案人員經常提供媒體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出示證物、透露詢問內容,導致犯罪新聞出現大量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不當揭露偵查影音資料;第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已刪除將「被告到案,犯行查證明確」作爲公開事由,但警政署訂頒之注意要點卻仍將此列爲向媒體公開的首要判斷要件,向記者透露被告供述、調查結論等,導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第四、作業辦法未將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詢問等作爲列爲不得公開之範圍,常見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遭媒體拍攝、採訪,或有警察機關提供犯嫌接受警詢或被害人報案的照片;第五、少數警察機關提供媒體少年觸法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的影像,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法和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難直接以法律限制,但通傳會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研議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臺建立專業倫理,督促媒體公會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製播的自律規範。
另外,監委建議司法院宜妥慎研議是否採用審前問卷、落實選任程序及評估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處理情形,避免過度渲染誇大的報導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