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承諾!億嘉和股東“搶跑式”減持 華泰戰新投擬在6個月內“清倉式”減持496萬股

(原標題:違反承諾!億嘉和股東“搶跑式”減持 華泰戰新投擬在6個月內“清倉式”減持496萬股)

每經記者 王海慜    每經編輯 何劍嶺

上週,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的行爲引發了市場高度關注,目前證監會正對該行爲進行立案調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期發佈股東違規減持公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6月25日傍晚,滬市主板上市公司億嘉和發佈了一則股東違反承諾減持公司股份並通過公司致歉的公告。公告顯示披露,今年6月3日,億嘉和股東江蘇華泰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華泰戰新投)向公司出具了《減持股份計劃的通知》,計劃在未來6個月內對公司進行“清倉式”減持。

視覺中國圖 楊靖製圖

根據有關減持規則,相關股東須在減持計劃公告披露之日起滿15個交易日後方可進行減持,不過華泰戰新投卻在距離減持計劃公告披露日未滿15個交易日的時間內就迫不及待地開始減持,這顯然違反了其在億嘉和IPO時作出的承諾。

值得一提的是,與上海瀛翊類似,華泰戰新投的主要出資人管理人也都有深厚的金融背景。啓信寶顯示,華泰戰新投的第一大LP(有限合夥人)爲招商基金全資控股的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而GP(普通合夥人)則爲華泰證券全資控股的華泰紫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已減持億嘉和約23萬股

公告顯示,今年6月3日,億嘉和股東華泰戰新投向公司出具了《減持股份計劃的通知》,計劃在未來6個月內對公司進行“清倉式”減持(華泰戰新投擬合計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496萬股,該減持計劃實施前,華泰戰新投持有公司股份496萬股)。而上市公司於次日就該減持計劃進行了公告。

億嘉和2018年IPO時發佈的招股說明書顯示,華泰戰新投曾承諾:“若擬減持發行人股票,本單位將在減持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進行減持。”此外,華泰戰新投還曾承諾:“若擬減持發行人股票,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本單位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不過,華泰戰新投卻在距離減持計劃公告披露日未滿15個交易日的時間內,就迫不及待地開始減持,這顯然違反了上述承諾。

億嘉和發佈的公告顯示,華泰戰新投此次違規減持是“因信息傳遞疏忽,操作人員誤理解爲公告披露後即可開始減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間,華泰戰新投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公司股份22.94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0.1552%,減持均價區間爲80.59元/股至82.314元/股,減持總金額爲1862.3萬元。

據啓信寶統計,華泰戰新投作爲一家專業股權投資機構,除了持股億嘉和外,還持有卓郎智能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多家未上市公司的股份。

億嘉和股東有金融背景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自今年5月份以來,約有12家A股上市公司發佈了股東違規減持的致歉公告。不過,這些涉及違規減持的股東大多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之類的個人股東,相比之下,具有金融背景的機構投資者出現違規減持的情況比較少。

值得一提的是,與“明知故犯”的上海瀛翊相類似,此次違規減持的華泰戰新投的主要出資人、管理人也都有深厚的金融背景。

啓信寶顯示,華泰戰新投的第一大LP爲招商基金全資控股的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而GP則爲華泰證券全資控股的華泰紫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而一些公開信息顯示,華泰紫金從2019年起開始擔任華泰戰新投的GP。例如,據華泰證券2019年年報披露,在報告期內,華泰紫金投資通過受讓基金份額成爲江蘇華泰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GP),並擔任基金管理人。另據啓信寶數據,華泰戰新投目前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也爲華泰紫金。

業內人士分析認爲,如果一些個人股東的違規減持確實是因爲規則沒學精的話,那麼像上海瀛翊、華泰戰新投這樣的專業機構投資者連基本減持規則都沒有吃透,就有些說不過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億嘉和2018年IPO時發佈的招股說明書中,華泰戰新投還曾承諾,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將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衆投資者道歉,此外“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諾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資者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記者注意到,去年3月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對股東違規減持行爲有明文規定。例如,第三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