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再開罰富邦人壽60萬元

金管會再開罰富邦人壽6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會表示,富邦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金管會指出,富邦人壽違反事實理由如下:

(一)該公司於109年間對高風險客戶未於網路投保時事先執行內部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作業,網路投保系統控管機制不完備;對於107年間屬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客戶身分之保件,有未依內部規範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與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不符。

(二)客戶風險評估模組因子對「高額保費」之分數值來源系以保險金額作爲評估標準,有保險費金額遠大於保險金額之商品評分結果未能分類爲高風險等級,致未辦理盡職調查情事,不利有效評估風險,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保單核保作業,有未確實瞭解並評估保戶之投保目的,不利有效研判保戶投保目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保險局因此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